一、保險合同的含義
保險合同,又叫保險契約,是指一方支付保險費,另一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或在約定人身保險事件出現時,給付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契約關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支付保險費的一方叫投保人;收取保險金額並負責對保險的標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一方叫保險人。
保險合同,簡言之就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而保險權利義務關係是關於轉移風險和承擔風險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
二、保險合同的特征
(一)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完全接受另方提出的合同主要條款做出的意思表示而達成的協議。附合合同是與商議合同相對應的一種合同。商議合同,是由締約雙方經充分協商而訂立的合同。相反,附合合同不是由締約雙方充分協商而訂立的,它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而另一方隻能做出“取與舍”的決定,接受一方提出的條件,合同就成立,否則,合同就不能簽訂。
在實際生活中,保險人在同意承保時均以自己出具的保險單或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單或暫保單所載基本條款由保險人事先擬定,投保人隻能接受這些條款,卻不能要求對這些條款進行修改,即投保人沒有擬定或磋商保險合同條款的自由。所以保險合同屬附合合同。
(二)保險合同是一種射亻幸合同
射亻幸意指一種機會,所以射亻幸合同又稱為機會合同,它是指以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或其他不確定的事實作為一方履行給付義務的合同。在這裏,給付義務的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或事實,但不一定為將來必須發生的事件或事實。也就是說,這些事件或事實的發生,具有偶然性。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則僅在特定的不可預料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才負給付保險金等義務。尤其是財產保險合同,投保人以支付一筆保險費為代價,買到一個將來可能獲得補償的機會。在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如果發生保險標的損失,那麼,投保人(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裏將得到一筆遠遠超出其支付的保險費的賠償金(保險金),也就是說,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將換來數十倍乃至數百倍於保險費的保險金。否則,如果無保險事故發生,則投保人隻付保險費而無任何收入。保險人的情況與此相反,當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所賠償的金額必須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如無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則隻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義務。基於保險合同具有射亻幸性這一特點,所以保險合同不能適用公平原則,不能認為交付保險費就必定取得保險賠償金,或者交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就須取得相應數額的保險賠償金。
(三)保險合同是一種最大誠信合同
凡民事活動,當事人都應遵守誠信這一原則。在保險合同關係中,要求當事人具有的誠信程度,要比一般合同更高,即所謂的“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合同,是指作為當事人一方的投保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有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是否決定承保以及怎樣確定保險費率,全憑投保人誠實地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且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投保人如果未盡到最大的誠意,便無法獲得預期的法律保護。
三、保險合同的種類
保險合同依據劃分的標準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1)按照保險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健康等人身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