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3 / 3)

五、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保險合同的訂立,同樣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就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麵要約。保險人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並簽單承保。保險人承保的意思表示為承諾。因此,自保險人承保時起保險合同即為成立。

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和暫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一般應具有以下條款:

(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對象。它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身體。

(4)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應承擔的賠付責任。這是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它具體規定保險人承擔危險的範圍,所以,保險責任也稱“危險責任”。

(5)責任免除。它是指保險合同中確定的,可以免除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

(6)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期間亦稱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是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

(7)保險價值。它是指財產保險中受保險的財產的價值。

(8)保險金額。它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負責補償或給付的保險金的最高限額。

(9)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費是投保人應向保險人交付的費用。

(10)保險金賠償和給付辦法。

(11)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2)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就合同的內容進行變動的一種法律行為。

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經保險人同意

我國《保險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

2.必須采用書麵形式

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變更保險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協議。

(三)保險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在保險合同開始生效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的行為。

除法律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四)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消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保險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有:

(1)保險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自動終止。

(2)保險事故發生而終止。

(3)保險標的全部滅失。

(4)保險合同無效。

(5)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