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證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自由使用注冊商標被許可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通過使用商標提高商品的經濟效益。因此,許可人應充分保證被許可人能依照合同自由使用注冊商標,通過使用商標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當他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影響到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時,許可人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侵害,保護被許可人的利益。
3.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保證使用商標的商品的質量,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注冊商標信譽,是商標許可使用中應關注的重要問題。為此,我國《商標法》第26條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所以,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僅是許可人的權利而且也是許可人應履行的義務。
4.未經被許可人同意不得將商標轉讓給第三人
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的情況下,如果轉讓商標應當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妥善處理相關事宜。商標權人客觀上應當保證不因注冊商標的轉讓而導致被許可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其應當在商標轉讓前,事先與被許可人就商標轉讓進行協商,妥當處理好二者的利益關係。如果許可人違反合同,擅自轉讓商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此致使被許可人受到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二)被許可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數額向許可人交納商標使用費商標許可使用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在有償使用中,被許可人和許可人應根據平等、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確定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被許可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方式及時支付。
2.保證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維護注冊商標的良好信譽。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注冊商標的良好信譽,被許可人必須保證使用商標的商品與許可人商品質量一致,並依照合同接受許可人的監督。保證使用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自覺維護使用商標的信譽。
3.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是消費者區分產品來源的標誌,其具有標示商品質量水平的作用。為了客觀地向消費者明示商品的來源,便於消費者和許可人對商標使用許可人進行監督,使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商品和其他被許可人及許可人的商品在質量上保持同一性,也為了保護被許可人自身的利益,我國商標法規定,被許可人必須在使用商標的商品上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及商品產地,明示產品的來源地。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和商標權人的利益,接受許可人的監督,被許可人有義務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4.未經許可人同意不得擅自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或自行轉讓該注冊商標
依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取得的僅是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該商標的所有權仍歸許可人。因此,未經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無權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但若使用許可合同中有約定或經許可人授權,被許可人也可以進行分許可。被許可人也不得將許可人的商標擅自轉讓給他人。
§§第三十章 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