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 / 3)

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

根據商標使用許可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不同,商標使用許可主要分為獨占使用許可和一般使用許可。

(一)獨占使用許可

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也稱為排他使用許可,它是指商標權人許可被許可人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獨家專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方式。依獨占使用許可,商標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不能就相同商標再許可第三人使用。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享有對該商標的獨占使用權,這種獨占使用權具有排他性。即被許可人不僅據此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地區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且還有權對在此範圍內的侵權行為依法行使訴權。獨占實施許可如果限定範圍,商標權人也不得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範圍內使用該商標。

(二)一般使用許可

商標的一般使用許可,也稱普通使用許可,指注冊商標權人就同一注冊商標在同一地區或者相同商品上非獨占性地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方式。在一般許可中,被許可人對商標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許可人不僅可以在相同範圍內許可多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該商標,而且自己也保留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被許可人僅有權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該商標,其無權禁止或排除其他被許可人及許可人的使用,也無權對第三人的商標侵權行為獨立地行使訴權。普通使用許可是實踐中最為普遍使用的一種商標使用許可方式,它是商標權人最大限度使用商標,充分實現其商標經濟價值的主要方式。

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內容通過合同的條款體現,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條款一般由當事人在遵守法律、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自由約定,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

(2)使用許可的商標名稱、注冊證號碼;

(3)使用許可商標的使用情況及許可使用的形式;

(4)使用商標的商品範圍及許可使用的期限;

(5)許可人監督商品質量和被許可人對保證商品質量的措施;

(6)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其最基本的內容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義務是對應的,一方的權利是對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就是他方的權利。依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許可人的義務

1.保證許可使用的注冊商標合法有效

首先,許可人應當保證許可使用的商標構成要素符合法律規定。即其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必須與注冊商標完全相同;其次,必須保證該商標是在法定保護期內,受法律保護的商標。當商標保護期限屆滿時,應及時進行續展注冊,並不得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第三,該商標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存在違法事由,不會因此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