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利潤分配是指在扣除各項應扣除部分之後,將剩餘利潤分配給合夥人,如果有共同債務,首先應清償債務,然後才能進行分配。合夥人在合同中約定利潤分配標準有三種確定方式:其一,按出資比例分配;其二,平均分配;第三,出資比例與平均分配相結合。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辦法是指合夥人之間依照何種形式、何種比例來分擔合夥企業的虧損和債務。合夥合同約定虧損分擔比例應當和利潤分配比例相同,以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六)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合夥合同對合夥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事務執行方式,事務執行人的選任、人數、職權,事務執行的程序、監督與責任應加以明確規定,以確保合夥企業設立後能夠開展規範化、正常化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入夥與退夥
入夥與退夥是合夥企業經營過程的重大變更,涉及每個合夥人的切身利益,甚至關係到合夥企業的存續。因此,合夥合同必須依法對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加以具體規定,但不得與法律的強製性規定相抵觸。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合夥合同中約定的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條款應當對合夥企業解散的原因和清算程序做出全麵的規定,尤其是清算程序,更應詳加規定,以免以後發生爭議。清算程序涉及合夥人出資的返還、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清算人的資格與選任方法、清算人執行職權的範圍、清算方法、合夥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等諸多事項。由於清算的主旨是清理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分配合夥企業管理和使用的財產,因此,清算於每個合夥人均存在利害關係。
(九)違約責任
為了保證合夥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履行、權利適當行使,實現合夥合同,追求共同目的,必須對違約行為規定相應的責任。防止合夥人任意違約或在有違約情形發生時便於妥善解決。
以上九項條款隻是法定條款,這些條款的欠缺或規定違法則會導致合夥合同不能成立或無效。除這些法定條款之外,合夥合同還可以規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和全體合夥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內容。
二、合夥合同的效力
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麵的形式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合夥協議為諾成合同,不以合夥人繳納出資為成立條件,而是以合夥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為成立條件;另外,合夥合同也不以合夥企業登記成立為生效條件,合夥企業的成立和解散與合夥合同的生效和解除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例如,合夥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並不立刻導致合夥合同解除,而是在保持合夥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按照其中的清算條款進行清算,清算完結後,才由合夥人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