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生效的合夥合同對全體合夥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夥人根據合夥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合夥人的主要義務是:(1)按照約定的數額、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否則應承擔出資違約責任;(2)當合夥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競業禁止義務。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夥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包括合夥人不得接受他人委托,為他人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4)交易禁止義務。即合夥人非經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這是因為合夥人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使合夥人與合夥企業處於利益對立狀態,一般認為,合夥人在同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不可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合夥企業的利益,甚至可能以犧牲合夥企業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原則上不允許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如果全體合夥人認為,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某種交易對本企業並無損害,甚至有利,則可以通過合夥協議或其他形式予以同意;(5)不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義務。合夥人之間基於信任關係為了共同的事業創辦合夥企業,合夥人全體需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如合夥人從事損害合夥企業的活動,必然損害其他合夥人的利益,破壞合夥人之間的信任關係。《合夥企業法》第71條規定,合夥人違反本法第30條的規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法第68條規定,侵占合夥企業利益或者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承擔返還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合夥人依據合夥合同享有的主要權利是:(1)按照合夥合同的規定對合夥企業的財產享有共有權或擁有使用權。如果合夥合同約定允許某一個合夥人用實物的使用權出資的,合夥企業對該項財產僅享有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必須用於合夥經營的目的事業,而且具有相對獨立性,一般情況下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2)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在此基礎上各合夥人之間互相享有默示代理權,每一個合夥人對外以合夥企業的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對其他合夥人具有拘束力。(3)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受委托的合夥人,享有合夥事務執行權。(4)知情權和監督權。各合夥人有隨時了解有關事務和合夥財產的一切情況,包括有權查閱賬簿和其他業務文件,委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事務執行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5)異議權和撤銷權。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女口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