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間合同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處於介紹人的地位,為委托人提供訂約的機會或作為訂約的媒介,其目的在於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隻有在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目的才能實現,才能得到居間的報酬。也隻有客觀上形成了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事實,居間人的居間活動才有實質上的意義。
3.居間合同屬雙務、有償合同
在居間合同中,委托人有向居間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有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和充任訂約媒介的業務,且雙方互為給付義務。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以收委托人的報酬為目的,為委托人提供有關的服務。當居間人促成委托人和他人的合同時,委托人應當支付報酬。居間行為是一種有償行為,無償為他人訂立合同服務的行為不是居間行為,由此而所訂立的合同也不是居間合同。
4.居間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居間合同隻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即告成立,不需要以實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間合同的形式由當事人約定,既可以是書麵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形式,還可以是當時約定的其他形式。通常情況下,合同的形式由當事人約定,可采用書麵、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如當事人約定不明,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參考遵循有關交易習慣及已往的合作方式確定。
二、居間合同與相關合同
居間合同屬於服務性的合同,因此客觀上其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等服務性合同具有明顯的相同性。這些合同在客觀上同屬於一方為他方辦理委托事務,他方支付報酬的合同。但就具體內容來講,居間合同不同於一般的服務合同。居間合同與其他相近合同的區別表現如下:
(一)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同屬於一方為委托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不同之處主要表現為:第一,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媒介,其不實質性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交易,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或代理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代表委托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其直接參與該合同的訂立。第二,居間人所從事的居間活動不像受托人所從事的活動對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會直接引起由委托人承擔的法律上的後果。第三,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居間合同與承攬合同
居間合同與承攬合同均為一方提供勞務或服務,換取經濟報酬的合同。二者的區別在於,居間人是以中間人的身份為他方提供服務,其與委托人和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履行無關。而承攬人是承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承攬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