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居間合同的內容(1 / 1)

我國《合同法》雖然首次將居間合同作為一個獨立有名的合同加以規定,但關於居間合同的具體規定仍過於籠統。因此實踐中關於居間合同的訂立、履行等實踐環節,需要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總則相關規定靈活把握。關於居間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根據訂立居間合同的目的及具體情況,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約定。一般居間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2)委托事項;

(3)居間報酬及其支付;

(4)居間費用的數額、承擔方式、計算方法及其支付;

(5)保密責任;

(6)違約責任;

(7)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居間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委托事務協商確立雙方在合同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義務。實踐中應注意,關於委托事項應明確約定要求居間人提供的是訂約機會,還是媒介合同的成立,以及委托事項的具體要求;關於居間報酬及其支付的約定,一般應約定報酬的幣種、數額、具體支付的時間、方式等;對於居間費用,合同中可以約定由居間人自己承擔,也可約定由委托方合理分擔;關於保密責任,應約定保密的具體時間範圍。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