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紀人的義務
1.按照委托人指示完成行紀事務
在行紀合同中,如果委托人就行紀事務的辦理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應依照合同約定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辦理行紀事務,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行紀人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嚴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進行。行紀人以低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以高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人的,應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雖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但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仍發生效力。未經委托人的同意,行紀人因擅自變更委托人的指示或要求而引起損失的,應由行紀人承擔。就此《德國商法典》第385條規定,“行紀人違背委托人的指示而從事交易的,委托人可以拒絕承認行紀人與第三人間所產生的交易關係是為辦理事務而為的,並可以向行紀人請求損害賠償。”實踐中若發生了緊急事件,並可推定委托人在此情況下也會變更指示的,行紀人可以變更指示。
2.妥善保管並及時處理委托物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以免委托物品損壞、滅失、缺少、變質、汙染。對委托人交付的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委托物的處理,應當經委托人同意。但行紀人與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係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因行紀人保管不善造成委托物毀損、滅失的,行紀人負賠償責任。
3.及時向委托人移交行紀營業中的收益或物品
行紀人在完成行紀事務後,應將行紀營業中的全部權益及為委托人代購的物品及時移交給委托人。行紀人不得私自截留或挪用行紀營業所取得的貨物、貨幣或權利證明等。
4.承擔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後果
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和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承擔該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除行紀人和委托人另有約定外,當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失時,行紀人應當承擔責任。
二、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
1.對行紀事務的指示權
行紀合同中,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按其指示進行行紀活動。按照行紀合同,委托人一般會給行紀人一定範圍內的授權,行紀人應在此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就約定的行紀事務進行活動。在合同履行中,委托人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變化發出新的指示,行紀人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
2.要求行紀人對委托買人或賣出的物品認真檢驗和妥善保管的權利
在行紀合同中,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認真檢驗和保管行紀事務中所涉及的物品。
3.按照約定接受行紀事務結果的權利
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行紀中涉及的財產和有關財產性權利交付給委托人。從理論上講,行紀事務結果請求權既是委托人的義務,也是委托人的權利。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按照合同,在約定的期限內及時交付行紀事務的結果。委托人有權對行紀人的行紀事務結果進行驗收,在確定行紀人實施行紀行為的結果符合行紀合同約定時,方才接受。
4.拒絕支付費用和報酬的權利
委托人對於行紀人的行紀結果有權進行驗收,如果行紀人未按照委托人的批示實施行紀行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委托人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得以實現,委托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拒絕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並有權要求行紀人返還委托人先期支付的報酬或有關費用。如果因為行紀人的違約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或行紀人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二)委托人的義務
1.及時接受行紀人完成的委托事務後果
委托人接到行紀人完成任務通知後,應當及時予以檢驗、核實,對符合要求的委托事務後果,應及時予以接受。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托事務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人若發現委托物有毀損、瑕疵或不符合要求時,應立即通知行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