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技術開發合同(2 / 3)

三、委托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

(一)委托人的義務與責任

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並完成協作事項;按期接受研究開發的成果。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依照法律規定向研究開發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委托人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人不承擔責任。委托方未按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或者履行上述義務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托人應承擔責任。

(二)研究開發人的義務與責任

研究開發人的義務是製訂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研究開發人的責任是,不履行研究開發義務的,應依法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采取補救措施。不按合同規定使用研究開發經費,委托人有權製止,研究開發人有義務糾正,因此而影響了研究開發工作,應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因研究開發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向委托人退還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經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四、合作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

合作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與其他各方協作配合。

合作技術開發合同各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上述義務,除依法可以免責的情況外,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依法向他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五、技術開發合同的解除

當事人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是開發出新的技術成果,如果作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已由他人公開,就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存在沒有必要,所以應予解除。公開的方式包括該開發的技術已由他人履行了專利申請手續且已公開;該技術已由他人研究成功或從國外引進並在技術市場上轉讓;該技術已由公開發行的技術文件所披露。

在研究開發合同履行中由於出現了無法克服的技術難題導致開發失敗,使技術開發合同履行沒有可能,也需要解除合同。

當事人根本違約,使技術合同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也涉及合同的解除。如委托技術開發合同履行中,委托人不提供或不足額提供研究開發經費,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不完成協作事項。研究開發方不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合作開發合同履行中,一方或雙方不按合同進行投資,不按約定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如果因上列情況出現,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技術合同也應予以解除。

六、技術開發中風險責任的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履行中由於出現了無法克服的技術難題,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合理的失敗或者部分失敗,即為風險。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合同中有約定的,應按約定承擔。合同中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法采取其他方式也解決不了的,則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比如按開發成功後各方分享成果的比例來分擔風險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