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技術開發合同(1 / 3)

一、技術開發合同的含義和種類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係統開發研究所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麵協議。

技術開發合同的特點在於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指向尚未開拓的技術領域,存在於尋求新的技術解決方案的過程中。所以說“新”是這種技術合同與其他技術合同能夠加以區別的明顯標誌。這裏所說的“新”不能做絕對理解,認為當事人之間隻有就開發具有絕對世界新穎性的技術才涉及確立技術開發合同的問題。開拓這種技術可以訂立技術開發合同,但如果就國內新穎性、行業新穎性的技術,同樣可以簽訂技術開發合同。當然,如果是技術上無任何創新的對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的調整等,與原有的產品、工藝等比較無任何明顯的實質性差別,無新的技術經濟價值,就不涉及訂立技術開發合同的問題。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而訂立的合同,可視作準技術開發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技術開發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指在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基礎上,為達到明確具體的實用目的,就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係統所進行的開發研究;

第二,作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應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尚未掌握的,至少應當具備相對新穎性的技術;

第三,涉及未知的技術領域,有一定的風險,對風險如何承擔合同應予明確;

第四,技術開發的成果,視當事人的需要自行約定。技術開發合同因當事人在技術開發中所處的地位不同,享有的技術與承擔的義務不同,可分為委托技術開發合同和合作技術開發合同兩種。委托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研究開發某種新技術解決方案所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書麵協議。當事人一方稱委托人,另一方稱研究開發人。合作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某種新技術解決方案所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書麵協議。

委托技術開發合同與合作技術開發合同有時難以區分,這兩者最明顯的區別體現為,委托技術開發合同,對研究開發的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的僅為一方當事人,而合作技術開發合同,對所開發出的新技術,作為合同的各方均對其技術特征做出不同程度的創造性貢獻。合同當事人各方,是否對開發的技術的實質性部分做過創造性貢獻,是區分這兩種技術開發合同的根本標誌。如果一方當事人僅在原材料、資金、設備、資料等方麵提供過幫助,未直接參與其研究開發過程,那就是委托技術開發合同,而不屬於合作技術開發合同。

二、技術開發合同的主要內容

技術開發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項目名稱;標的技術內容、形式和要求;研究開發計劃;研究開發經費或者項目投資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驗收的方法和標準;報酬的計算和支付方式;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爭議的解決辦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其他條款。就列入國家計劃的技術項目所訂立的合同,應當附項目計劃書、任務書及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