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技術開發合同(3 / 3)

在開發風險損失責任的承擔上,還應注意,發現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工作失敗或部分失敗一方的通知義務,以及采取適當措施減輕損失義務。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也未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對因此擴大部分的損失,不作為風險損失對待,應由責任方承擔。

七、技術成果的歸屬及利益的分享

(一)開發出的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利

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即按約定辦理。可能有三種約定,第、種專利申請權屬研究開發人;第二種專利申請權屬委托人,第三種專利申請權屬雙方共有。第一種約定關係比較單純,委托方支付經費和報酬,研究開發人將開發出來的成果交給委托方,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即為了結。而專利申請權利屬於附著在發明創造上的另一種權利,並不依合同理所當然的歸委托人。第二、三種約定,關係就比較複雜,實際上在這兩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除委托技術開發合同關係之外,還隱含著專利申請權和部分專利申請權轉讓關係,即是一種複合的法律關係。故其報酬應高於第一種約定,報酬中除技術開發報酬外,還包括有專利申請權轉讓、部分專利申請權轉讓費。

在委托技術開發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依前邊所述之理,專利申請權理所當然的歸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申請專利已獲得批準後,委托人享有免費實施權。如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也可在合同中由當事人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則專利申請權屬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合作開發各方中有一方放棄專利申請權,可以由另一方申請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享有免費實施權。

合作開發各方對是否申請專利意見不一,並不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處理,而是隻要有一方不同意申請,另一方或其他各方都無權申請。其原因在於,采用專利的手段保護發明創造成果,並非惟一的保護方式,也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最佳保護方式。且申請專利,除了要花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外,還要冒一定的風險,即在專利申請公開後,卻未被獲準授權,等於向社會做了奉獻。合作各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意謂以技術秘密的方式保護發明創造更為有利,所以應尊重其意見,他方也不能申請專利。

(二)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權的歸屬與利益分配辦法

不論是委托開發的技術秘密,還是合作完成的技術秘密,其使用權、轉讓權的利益分配辦法,依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法無法確定的,則當事人均有使用權、轉讓權。但需注意,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第三人。

合作開發的技術秘密,合同無約定,當事人均可轉讓,其轉讓所得應不應當分享的問題,法律未作規定。這仍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因為這種技術秘密一般情況下不可能按份共有,各共有人轉讓屬於自己的部分,而是一種共同共有,如果一方轉讓所得由一方單獨享有,恐怕與共同共有的性質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