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技術合同的一般規則(1 / 3)

一、技術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一)技術合同的訂立

技術合同的訂立是指當事人就技術合同的條款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法律行為。

為了使技術合同有效成立,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除應遵守合法、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外,還應遵守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技成果推廣與應用的原則。

簽訂技術合同,如果涉及技術資料的保密,當事人可在簽約前,就交換技術情報和資料達成書麵協議,即使技術合同無法協商一致,該保密協議仍有法律約束力。有人把此協議稱為“初步工作合同”或“締約前準備性合同”。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如果合同標的為幾個技術項目或者幾類技術,既可以分別訂立幾個技術合同,也可合訂一個技術合同,應以權利與義務明確,能夠順利履行為原則。訂立技術合同時還應注意,因為技術合同涉及國家一係列優惠政策的貫徹,因之在涉及非技術內容時,其價格、報酬、使用費等,應分開計算,不應混在一起。

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麵:項目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成果的歸屬與收益分成辦法;驗收的標準和方法;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辦法;解決爭議的方法;名詞與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上列資料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如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在上述合同內容中,關於風險責任承擔,當事人應予明確。風險是技術開發合同特有的問題,在探索未知的技術領域中,如遇到不可克服的技術難題,導致研究開發工作的失敗或部分失敗,不應作為違約行為,應視為一種正常現象。對這種開發工作可能遇到的風險責任的承擔問題,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風險責任應具備的條件,一是該課題在現有技術水平下具有足夠的難度;二是研究開發方作了主觀努力,並且該領域專家認為研究開發失敗屬於合理的失敗。

技術合同內容中另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就是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問題。典型的是技術開發合同,但其他幾類合同均可能涉及這方麵的問題。技術成果權具體包括兩個方麵的權利,一是精神權利,包括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這種權利有人身權的特點,所以當事人在約定合同內容時,要遵循精神權利不能與發明創造者個人分離的原則,不允許相反的約定。另一方麵是經濟權利,其歸屬與分享,應根據當事人的貢獻大小合理分享。

合同中的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對於委托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是研究開發方、技術轉讓方樂於接受的一種方式,但相對方就不一定同意這種方式。也可約定一次總算,分期支付,約定提成支付。還可采取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這種方式對合同雙方均為有利,且可因利益關係把雙方有力地結合在一起,應當說是一種較為理想的支付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的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增加比例或逐年遞減比例。但應注意,不宜以產品銷售額作為提成的基礎。有一委托技術開發合同,報酬約定為按產品銷售額的百分之一提成。結果改進的新產品雖未開發出來,由於原產品還在銷售,盡管發生經營虧損,但按合同仍應給對方提成。

約定提成支付,由於產品經營隻有一方,另一方不參與經營管理,為了防止經營方任意加大成本,降低提成基數,侵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出現,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比如約定由雙方共同委托審計事務所審計,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查會計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