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告知有關安全運輸須注意事項
這些事項是指為了保證旅客安全和運輸工具正常運行須注意的事項,如乘坐飛機在起飛和降落時係好安全帶等。告知這些情況,以便旅客正確乘坐。
2.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合同法》第299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客票載明的時間指運輸工具發運的時間,班次是指運輸工具的班次。承運人按票證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是按合同履行義務的行為,延遲履行的則應根據旅客的要求,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3.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退票或者減收票款的義務
《合同法》第300條規定:“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得減收票價;提高服務質量的,不應加收票款。”合同成立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提供約定的運輸工具和服務標準是承運人的義務,是客運合同的內容。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降低或提高服務標準都是違約行為。對此行為,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這時旅客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即要求承運人退票;也可以要求減少票款以與降低的服務標準對價。對於服務標準的提高,同樣是承運人的違約,當然不能加收票款。
4.承運人在運輸途中負有救助旅客的義務
救助義務是指在正常運輸中,遇有旅客急病、分娩、遇險時,應當給予救護和幫助。這一義務也是承運人安全義務的附隨義務,是保證旅客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要求,因此《合同法》第301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裏所說的“盡力”,是指承運人應盡一切可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最大努力地去搶救、救護、幫助困難旅客。
5.承運人對運輸中旅客的傷亡負有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承運人負有安全將旅客送到目的地的義務,因此對於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這一條規定表明了兩點:1.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嚴格責任。2.旅客自身承擔其傷亡的過錯責任。除一般旅客外,《合同法》第30Z條第二款還規定,對於免票旅客(如一定高度以下身高的兒童),持優待票的旅客(如持半票的學生),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承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傷亡的,也應按上述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對旅客自帶的物品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的義務,這一義務既包括旅客的人身安全,也包括旅客自帶的行李物品。如果旅客的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03條的上述規定表明:物品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為過錯責任。第302條所說的人身傷亡為無過錯責任。此外,對於旅客托運的物品的毀損滅失,則按貨運合同的規定賠償。理由是托運的行李物品是旅客與承運人所訂立的另一個貨運合同。即按《合同法》第311、312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