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當事人的違約責任(1 / 1)

一、承攬方的違約責任

承攬方違反合同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

(一)承攬方違反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若承攬方未經定作方同意,將其應完成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方應承受解除合同的不利後果,解除合同也可作為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

(二)承攬方未履行檢驗、通知、妥善保管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承攬方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方更換、補齊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若未履行檢驗義務並及時通知定作方,擅自生產加工,應承擔違約責任。若擅自更換定作人的材料及不需更換修理的零部件,亦應承擔違約責任。

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包括交付工作成果的數量、質量、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不符合約定。交付的數量不足的,應補齊,不能補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交付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承攬人違反工作成果品質瑕疵擔保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交付的地點不符合約定,指由承攬人送貨或承攬人交運輸部門或郵政部門代運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單位,除應負責按合同約定運達指定地點外,還應當承擔多付的運雜費及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四)共同承攬人的責任

共同承攬是指數個承攬人共同完成一項工作,如一項定作物的完成有多道工序,分別由甲、乙、丙、丁完成各自承攬的部分,最後經組裝、合並等形成工作成果。共同承攬區別於“次承攬”,共同承攬人均為合同的當事人,次承攬中的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共同承攬人完成的工作一般不區分主要工作與次要工作,次承攬中的第三人隻能承擔輔助工作;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次承攬人與定作人不發生任何關係,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工作的行為向定作人負責。

共同承攬人的連帶責任是指若承攬人中的一人違反合同義務,定作人既可向違反義務人求償,也可向其他共同承攬人求償。當承攬人中的一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攬人追償多付的部分。若當事人事先約定不承擔連帶責任的除外。

二、定作方的違約責任

(一)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應承擔違約責任

承攬合同依法成立後,承攬人已按合同約定開始履行,此時若定作人變更承攬工作的材料、圖紙、技術數據等,必然使承攬工作受影響,並給承攬人前期工作投入的資金、材料、人力等造成損失,是定作方的違約行為,應由其承擔違約責任。若由於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即定作人可以中途變更工作要求,但是此種行為的性質仍屬違約,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二)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定作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期限、方式、支付報酬,應承擔違約責任。定作方超過合同履行期限付款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方支付違約金。

(三)未履行協助義務

定作方不履行提供(補足)材料義務,提供(修改)圖紙義務;保密義務及提供工作條件義務等,應承擔違約責任,除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外,承攬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章 建設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