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建設工程合同概述(1 / 1)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含義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又被稱為基本建設工程合同,基本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是建設人或工程承建人與勘察設計人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工作,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施工合同包括建築、安裝,是建設人與施工人為完成施工工作,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由於建設工程合同是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施工任務發包給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因而,建設人一方稱為發包方,勘察、設計、施工方稱為承包方。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

建設工程合同之目的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而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屬於承攬完成不動產工程項目的合同。由於建設工程為不動產,有別於一般承攬合同的標的,因此建設工程合同除具有一般承攬合同的特征外,更具有與一般承攬合同不同之特征:

(一)合同的主體一般為法人

這是建設工程合同在主體方麵不同於承攬合同的一個特征。一般的承攬合同對於主體並無特殊要求,其主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有限製的。建設人一般是經過批準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建人也隻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任務資格的法人。當然,在現實生活中,除法人之外,其他經濟組織有時也可以作為建設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比如,具有較強資產實力的合夥企業,在其建設項目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後,可作為建設人就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簽訂合同。但由於建設工程合同所要完成的工程一般是投資大、周期長、質量高的建設項目,因此,上述情況隻能視為一種例外。

(二)合同的標的隻能限於基本建設工程

所謂基本建設工程是指構成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量的建設工程。正是由於建設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計入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量之中,因而國家對工程的審批,合同的管理均具有特殊性,成為其與一般承攬合同的顯著區別。所以為完成一定的不計人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量的建設工程而訂立的合同,隻能被稱為一般的承攬合同。比如居民個人建房而與建築隊訂立的合同。隻能是承攬合同而不能是建設工程合同。

(三)國家管理的特殊性

建設工程合同因涉及基本建設規劃,其標的物為不動產工程,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不僅具有不可移動性,而且須長期存在和發揮作用,事關國計民生。因此,國家要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而對於一般的承攬合同,國家一般不予以特殊的監督和管理。

(四)合同訂立的程序性

由於建設工程一般建設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涉及麵廣,各階段的工作之間有一定的嚴格程序,因此,工程建設合同也就具有程序性的特征。一般要經過立項,製定計劃任務書,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最後訂立施工合同。

(五)為要式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這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所決定的。采用書麵形式有利於國家對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另外,由於建設工程合同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複雜,書麵形式也有利於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由於一項工程的建設需要經過勘察、設計、施工等幾個階段才能完成,所以,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

(一)勘察合同

它是指建設人與勘察人之間就完成建設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

(二)設計合同

它是指建設人與設計人之間就完成建設項目決策或具體施工的設計工作達成的協議。

(三)施工合同

它又稱為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單位(發包人)與施工企業(承包人)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而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