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2 / 3)

4.妥善保管義務

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應及時檢查、驗收,若符合合同約定,則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換不需修理的零部件。承攬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未交付定作方之前,亦應妥善保管。上述義務是承攬方的附隨義務或次要義務,雖不是主要義務,但是此義務的履行直接影響主要義務。若因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或工作成果毀損滅失,承攬人應負責賠償。保管費用由誰支付,支付多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協商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無法確定時,由定作方支付。

5.保密義務

由於承攬合同及合同標的特殊性,定作人往往要向承攬人提供有關的圖紙、樣品、技術資料等,這些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涉及定作方商業秘密,因此定作方不願被他人知曉,並要求承攬方予以保密,此時承攬方就負有保密義務,對其承攬的工作不得泄露,完成工作後,應將圖紙、設計文件、技術資料等交還給對方。未經定作方同意,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若承攬方違反保密義務給定作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6.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

承攬方依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將工作成果交付於定作人,並提交有關的技術資料和質量證明。交付的方式雙方可以約定,一般有承攬人送交;定作人自提;承攬人通過運輸部門或郵政部門代為運送三種方式。交付的地點相應地為定作人指定的地點;承攬人完成工作地點或承攬人指定地點;合同中約定的運送部門、收貨地點。交付的時間分別是承攬人實際交付日期;承攬人通知定作人提貨的合理期限;運送部門接受運送貨物的日期。

定作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權,但定作物所有權並非都是自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轉移,需依據工作成果的性質不同加以區別:

由定作方提供材料,定作物為動產的,定作物的所有權歸定作方;

由承攬人自己提供材料,定作物作為動產的,交付前屬於承攬人所有,交付給定作人之後,定作物的所有權移轉於定作人;

由雙方共同提供材料,定作物為動產的,誰提供了定作物所需材料的主要部分,誰就享有定作物的所有權;

定作物為不動產的,不論材料是哪方提供,定作物的所有權均屬定作人,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7.瑕疵擔保義務

承攬人應依合同約定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這是其基本義務。此外,承攬人還應對工作成果承擔瑕疵擔保義務,即保證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為確定工作成果是否存在瑕疵,定作人須按合同約定驗收。若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可采取修理、重作、更換、減少報酬等其他補救措施,依定作人的要求選擇適用。

定作人提出定作物質量異議的請求應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間內提出。對於表麵瑕疵應在驗收時立即提出;隱蔽瑕疵的,應在法定的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若未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提出,承攬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二)承攬方的權利

1.承攬人的留置權

承攬人按合同約定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之後,定作人應接受該工作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這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義務。若定作人未支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依照我國《擔保法》及《民法通則》的規定,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是法律賦予承攬人實現報酬的請求權。

留置權行使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對方的財產。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依合同關係占有定作人的財產。承攬人依約完成工作後,有權取得報酬,當定作人在約定期限內未支付報酬,承攬人依法可將定作物暫時扣留,經過一定期間後,定作人仍不履行支付報酬或材料價款的義務,承攬人可將定作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從該賣得價款中優先受償。有剩餘的,返還於定作人,不足的,由定作人補償。

承攬人依法行使留置權時,若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不得留置的,承攬人不得行使留置權,此時適用約定大於法定的原則。另外,承攬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不適用留置。因為定作合同是由承攬人自備原材料,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為定作方製作定作物,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所有權屬於承攬人,即承攬人並不占有對方的財產,而留置權屬於他物權,是在他人財產上設置的擔保物權,因此若留置也是扣留自己的財產,與民法理論相悖,也無實際意義,所以,定作合同不適用留置。

2.取得報酬的權利

依承攬合同雙務、有償的性質,承攬人依約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就享有收取報酬的權利,定作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3.其他權利

承攬合同為雙務合同,一方的權利即他方的義務,因此定作方的義務即承攬方的權利,可參考下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