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傳統的租賃合同,因不可歸責承租人的原因引起的租賃物滅失、毀損,應由出租人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責任。但在融資租賃中,則規定應由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承擔這一風險,即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由承租人就租賃標的滅失或毀損向出租人支付一筆損害賠償金。此外,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這一點也不同於傳統的租賃合同。傳統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的維修義務通常由出租人承擔。
(五)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出租人融資的代價
傳統租賃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對租賃物使用和收益的代價,但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卻是出租人提供融資的代價,“租金實際上是承租人分期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價金的本息和應獲取的利潤等費用的償還”。正因為如此,融資租賃的承租人就同一租賃標的要比傳統租賃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高。我國《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資金如果是銀行貸款,就必然涉及因利率、彙率變化而帶來的設備成本問題。在租金計算上,有兩種基本形式:固定租金製和浮動租金製。但是,不管那一種都有自己的優缺點。1988年簽訂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以固定租金製作為租金計算的基本方法。這種計算方式是根據設備的成本價格、運費、關稅、保險費、增值稅、手續費、出租人投資應得的利潤加上其他雜費構成的總額,並確定設備一個合理的殘值額,兩項相減,再考慮出租期長短,確定每期的租金額。固定租金的缺陷是不能正確地反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經濟利益。實踐中為了減少因利率風險給雙方帶來的利潤損失,往往采用遞減支付製。即租金的支付逐漸減少,合理地分擔利率風險。現在采用較多的則是浮動租金。
三、融資租賃合同的意義
融資租賃合同在內部結構上將買賣關係與租賃關係連結起來,不僅為設備製造商和銷售商開辟了新的銷售渠道,而且為傳統租賃增添了新的內容。融資租賃合同不但擴大了買賣關係和傳統租賃關係的適用範圍,而且獲得了一加一大於二的成效。融資租賃合同不僅使融資與融物相結合,而且將生產、貿易和金融連為一體,充分發揮三者的優勢整合作用,取長補短,供需兼顧,互惠互利,極大地推動了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融資租賃使設備的製造企業加快風險轉移,增加設備銷售,快速收回投資和提高創利能力;金融機構和專業租賃公司則利用融資租賃融通資金找到了一種新的投資方式和資本經營方式;作為承租方的企業,在自有資金缺乏,爭取銀行貸款困難的條件下,通過與出租者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就可以立即獲得所需的先進機器設備,完成舊機器設備的更新和技術改造,降低生產成本,擴大經營規模,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國際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對促進我國對外開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方麵它可以擴大和加快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和機器設備;另一方麵它可以增強我國產品的出口創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