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租賃合同的解除與終止(2 / 2)

(三)因租賃物危及人的安全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3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在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對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以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租賃物的瑕疵存在為前提。如果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有瑕疵,則出租人免於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在租賃物的瑕疵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時,為保證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別規定,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仍可隨時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條是對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的規定;

在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並且事後也沒有簽訂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目的以及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對不定期租賃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合同。對於出租人一方在解除合同時,負有在合理期限以前通知承租人的義務。其“合理期”法律未作具體的規定,實踐中應依交易習慣及具體租賃合同而定。同時因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的不同而應有所差別。一般來說,對於房屋等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合理期限”應該較長。

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但並非毫無限製,仍應顧及誠實信用原則,自起租時須經過相當的期間,始得解除。

四、雙方當事人協議或約定解除合同

協議解除或約定解除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而解除租賃合同的一種形式,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這是合同自願原則在終止合同關係時的一種運用形式。

(一)雙方協商解除

在租賃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期間,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當事人在協商時,應當就解除合同後責任與損失的分擔等內容一並協商。

(二)合同約定解除

在訂立租賃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一但條件成就,合同即可自然解除或有解除權一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如約定的合同期間屆滿,合同自然解除;約定的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其期限成就時合同解除;約定的附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

§§第十八章 融資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