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內容(1 / 1)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形式指合同的借貸雙方當事人合意的外部表現方式,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外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法律外殼。合同的形式在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的價值法則下,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書麵形式和其他形式。

借款合同是書麵合同,這是《合同法》第197條明確規定的。這種對合同形式的規定,起因於如下的理由:其一,借款合同標的較大、履行期限較長、且易發生糾紛。其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製剛剛建立,經濟體製、經濟製度還不夠健全完善。其三,合同的當事人自律度、誠實信用發育的程度、合同的履約率等相對較低。書麵合同具有權利義務約定明確、便於履行、發生糾紛後便於舉證等優點,因此法律規定,借款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書麵形式,包括借款申請書、借款意向書、借款協議書、借款契約、催收借款通知單、延期還款申請書和雙方協商同意修改協議書的書麵條款。

二、借款合同的內容

借款合同的內容,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而權利義務由合同條款來表現。因此合同的內容也稱合同的條款。借款合同的條款按《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為: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雙方認為需約定的其他事項。《合同法》對借款合同主要條款的規定與《貸款通則》略有不同,其條款主要包括:

(一)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根據借款方的單位性質,所屬部門、借款用途、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擔保等因素劃分。在借款合同中劃分種類的意義在於,視借款方的不同情況,在貸款政策和發放原則上給予區別對待。

(二)借款幣種

借款合同的標的主要是人民幣,也包括某些外幣如美元、日元等。借款合同應對貨幣幣種明確約定。

(三)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所借貸款的特定使用範圍和內容。用途一般由借款種類和貸款條件等因素決定,並由雙方約定寫在合同中,保證專款專用,不準挪用。借款合同把用途作為一個主要條款,其意義有三點:(1)借款合同計劃性的要求;(2)便於貸款方監督控製;(3)便於雙方共同遵守專款專用的基本要求。

(四)借款數額

借款數額指借貸貨幣的數量,雙方約定後按銀行批準的限額填寫。

(五)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一定期限內借款利息與本金的比率,利率一般分為年利率、月利率與日利率,按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借款利率是國家對借款進行宏觀調控的手段,也是利息計算的主要依據。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不同的貸款種類和期限,做出有上下限幅度的利率標準,雙方在此幅度內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根據1990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利率管理暫行規定》,目前利率分為法定利率、浮動利率、基準利率、同業拆借利率。

(六)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合同借款雙方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也是借款方還本付息的期限。該期限決定於借款種類、性質、用途,根據借款人的生產周期、還款能力、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情況,由雙方共同約定後,在合同中載明。但《貸款通則》對期限有限製規定,如自營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的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七)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種結算方式,按期將借款並利息還給貸款方。一般包括履行還款義務的次數及相應的數額,交付還款的具體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