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借款合同概述(2 / 2)

(四)形式的嚴格性

借款合同屬於要式合同,《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的訂立可以采用書麵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但對具體的借款合同,應依《合同法》第197條的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麵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借款合同的種類

(1)依借款合同主體來劃分,可分為銀行借款合同和自然人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信貸合同,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將貨幣出借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又稱民間借款合同,是非金融機構之間一方貸與另一方金錢的合同。

(2)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僅返還借款原本的,為無償借款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可以是無償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不僅返還借款原本,而且還要支付利息的,為有償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均為有償借款合同。

(3)依據貸款對象的不同來劃分,可分為工業貸款合同、農業貸款合同、服務業貸款合同、鄉鎮企業貸款合同、外商投資企業貸款合同、商業貸款合同等。

(4)依據貸款的用途來劃分,可分為固定資產貸款合同、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固定資產貸款合同包括基本建設貸款合同、技術改造貸款合同、專項貸款合同(如小型水電貸款合同)、蔬菜基地工程貸款合同等。流動資金貸款包括周轉資金貸款,如結算貸款、商業采購貸款等合同。

(5)依據借款合同的期限來劃分,可分為長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短期借款合同。長期借款合同指借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是指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借款合同。短期借款合同指借款期取在1年以內(含一年)的借款合同。

(6)依借款合同有無擔保來劃分,可分為信用借款合同、擔保借款合同和票據貼現借款合同。信用借款合同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貸款的合同。擔保借款合同是指保證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與質押借款合同。保證借款合同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笫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按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貸款的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是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貸款的合同;質押借款合同是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貸款的合同。票據貼現合同是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貸款的合同。

(7)依據貸款人是否承擔風險來劃分,可分為自營貸款合同、委托貸款合同與特定貸款合同。自營貸款係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責任由貸款人自己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係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作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隻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特定貸款,係指經國務院批準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