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用電合同的當事人
供用電合同的當事人為供電人和用電人。所謂“供電人”是指在國家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提供電力的供用企業。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用。但是,在這種情形中,受托單位並不是供電合同的當事人,隻是供電的代理人,代理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電力,而合同的當事人仍然是供電企業。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人都不得成為供用電合同中的供電人。所謂“用電人”,是指使用供電人所供電力,支付電費的人。
二、供用電合同的訂立程序
供用電合同應當以書麵形式簽訂。訂立供用電合同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一)用電方提出用電申請
用電方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提出計劃用電量。用電申請是用電方向供電方提出訂立供用電合同的第一階段。但並非合同的要約。
(二)供電方預先製訂格式合同條款
由於電力供應的廣泛性特點,供用電合同的簽訂不可能由供電方與每一個用電方分別協商進行,而是由供電人預先製訂格式合同條款,詳細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用電方簽字認可後,即完成合同的訂立程序。
由於合同條款是由供電方單方確定的,有可能會導致對用電方合法權益的侵害,因此,用電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認真審查合同內容,根據《電力法》的規定,雙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製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供電方製訂的格式合同條款超出了或者違反了《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的規定,含有對用電方不合理、不公平的內容,用電方有權要求修改或刪除。
三、供用電力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177條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3條的規定,供用電力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1)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2)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3)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4)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5)合同的有效期限;(6)違約責任;(7)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四、供用電合同的履行
(一)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合同約定安全供電的義務供電人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電力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問題及時處理,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和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
2.供電人中斷供電時負有通知義務
在發電、供電係統正常運行情況下,供電人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無故限電、停電。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1)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當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2)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3)因發電、供電係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人應當按照事先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者限電。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人應當盡快恢複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