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用能源合同的種類
供用能源合同依據合同的標的物的不同,可分為四種類型:
(一)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指供電方與用電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供電方向用電方供電,用電方向供電方支付一定費用的協議。
(二)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方與用水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供水方向用水方供水,用水方向供水方支付一定費用的協議。
(三)供用氣合同
供用氣合同(包括供用石油液化氣、天然氣、煤氣等合同),是指供氣方與用氣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供氣方向用氣方供氣,用氣方向供氣方支付一定費用的協議。
(四)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是指供熱方與用熱方依據國家法律規定,供熱方向用熱方供熱,用熱方向供熱方支付一定費用的協議。
三、供用能源合同與買賣合同的異同
(一)供用能源合同與買賣合同的聯係
(1)二者都是一方轉移財產所有權,另一方支付相應價款的雙務有償合同。二者的標的物都屬於民法中的“物”,盡管供用能源合同的標的物,屬無體物,但它們仍然屬於“物”的範疇。一方必須轉移財產所有權,另一方為此必須支付相應價款,當事人均負有對等的給付義務。所以供用能源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
(2)二者都由當事人約定,出賣人在一定期間或不定期,將同種類品質的物連續供給買受人,而買受人按一定標準支付價款。從法律性質而言,供用能源合同應當屬於買賣合同中的繼續性合同。
(二)供用能源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
由於能源供應行業具有自然壟斷性,集中經營化程度高,又多屬於公用事業,對國計民生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供用能源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國家計劃的嚴格控製。除此而外,供用能源合同與買賣合同還有以下區別:
(1)買賣合同除繼續性買賣合同外,當事人之間確立一個權利與義務關係,合同履行完畢,這種權利與義務即消滅。而供用能源合同當事人之間確立多個權利與義務關係,連續地、多次反複地履行這種權利與義務。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多為有體物。而供用能源合同的標的物一般為無體物,盡管二者的標的物同屬“物”的範疇,但供用能源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殊性。
(3)買賣合同多為一般合同,其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而供用能源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所謂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擬好合同的主要條款,另一方隻能附合這種條款,而不允許參與條款的協商確定。這主要是因為供用能源合同的用方人數眾多,供方不可能一一與之協商,隻能將合同條款全部列出以便用方選擇,且用方就合同條款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由於格式合同當事人一方權力過大,另一方處於劣勢,為了均衡雙方利益,避免發生以強淩弱的情況,世界各國均用法律對格式合同予以規製。我國《合同法》也有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