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治安行政訴訟(3 / 3)

2.申請回避權。公安機關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對回避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3.申請證據保全權。證據保全是指為了避免證據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對證據所采取的保護措施,如複製、拍照、錄音、製作筆錄等。遇有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公安機關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4.查閱庭審材料權。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委托的公安機關的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材料。

5.辯論權。在行政訴訟中,公安機關的訴訟代理人可以與原告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並進行反駁和答辯。

6.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權。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在人民法院對治安行政訴訟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改變原來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7.上訴權。作為被告的公安機關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公安機關在治安行政訴訟中的義務

1.在法定時限內提交有關案件材料和答辯狀。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卷材料,並提出答辯狀。

2.按時出庭應訴。公安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規定和要求,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活動。在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決。

3.認真履行舉證責任。公安機關應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保證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4.遵守法庭秩序。公安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時,應當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

5.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公安機關應當自覺履行。

6.依法繳納訴訟費用。

五、治安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

(一)應訴的準備工作

公安機關的訴訟代理人依照法律規定,受公安機關法定代表人委托後,應當積極準備出庭應訴。閱卷、擬寫答辯狀、準備辯論提綱。

1.認真閱卷。公安機關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圍繞行政爭議認真閱卷,熟悉案情,掌握治安案件案卷的全部內容,並做好閱卷筆錄。必要時,訴訟代理人可以會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治安部門,分析、研究原告的起訴狀,針對起訴狀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全麵了解案件有關問題;還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訪問,了解掌握辦案過程和當事人的心理狀態。

2.寫答辯狀。答辯狀在形式上要完全符合法律文書的格式,在內容上要針對起訴狀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進行辯駁。寫答辯狀一般應注意下列問題:[1]要清楚地列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2]要據理反駁原告不符合事實的陳述和理由。[3]要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4]行文語言要簡潔、重點要突出。

3.準備辯論提綱。辯論提綱是應訴人針對庭審中原告一方在辯論時可能提出的問題而作出的辯論準備材料。庭審前辯論提綱準備得如何,直接關係到法庭辯論的效果。

(二)出庭應訴、辯論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安機關的訴訟代理人應當側重陳述事實和舉證,說明案件情況和處理經過;在法庭辯論階段,主要是申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和訴訟觀點,可以就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辯論。

“案例評析”

1.謝某、高某能夠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2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被處罰人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

2.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一款的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這是實施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本案中,兩原告與朱某係相互毆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現場後,並未使用刀傷害兩原告,後朱某停止毆打跑離現場,對兩原告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在此情形下,兩原告仍繼續追打朱某,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屬於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公安機關認定兩原告毆打他人是正確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對兩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決定是正確的,兩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