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治安行政訴訟的程序
(一)起訴
《行政訴訟法》沒有直接規定起訴的方式,但是根據該法第42條的精神,起訴應當以書麵形式進行,而不能以口頭方式進行。即當事人通過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麵形式的起訴狀來提起行政訴訟。采用書麵形式起訴,有利於原告更全麵、詳盡地表達訴訟請求,說明起訴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也有利於被告的答辯和人民法院弄清雙方爭執的焦點。
起訴狀應載明哪些內容,《行政訴訟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根據我國行政訴訟的特點和司法實踐,治安行政訴訟起訴狀一般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所爭議的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對被訟公安機關的權利主張、認為所爭議的行政行為違法的依據和理由等,這些都是起訴狀的核心內容;[3]證據和證據來源。
(二)受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三)審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治安行政案件,主要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即隻是審查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是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等。
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治安行政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審理治安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四)判決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判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公安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上述判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5]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判決變更。認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如果原告和被告雙方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無異議的,在法定上訴期滿後應當自覺執行。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一旦上訴,則啟動二審程序。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況,可以維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四、公安機關在治安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中,是依法行使治安行政職權,與治安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公安機關具有行政優越性。處於管理者地位,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處於服從管理的地位。然而,在治安行政訴訟中,兩者之間的法律地位則是平等的,公安機關不再具有行政特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在治安行政訴訟中是被告。
公安機關作為治安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被告必須是行政主體。即具有行政訴訟權利能力,在行政實體法上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並能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二是被告必須是作出了具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即被告必須是被原告指控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行政主體。三是被告必須是經人民法院確認並通知其應訴的行政主體。
(一)公安機關在治安行政訴訟中的權利
公安機關在治安行政訴訟中是被告,作為被告,在訴訟中享有法律規定的如下權利:
1.委托代理權。在治安行政訴訟中,法律不要求公安機關的法定代表人親自出庭,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