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麻旦旦,女,19歲,陝西涇陽縣一個體美容美發店服務員。2001年元月8日晚,鄉派出所以涉嫌賣淫為由,將麻旦旦帶到派出所詢問。麻旦旦不承認,遭到民警王某和聘用人員胡某的威脅、毆打。9日晚,縣公安局出具《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以“嫖娼”為由,決定對麻旦旦行政拘留15天。麻旦旦後證明自己是處女,對此“荒唐處女嫖娼案”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複議,鹹陽市公安局撤銷了涇陽縣公安局的錯誤決定。
此後,麻旦旦以非法拘禁為由,將公安機關起訴到法院,提起治安行政賠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費500萬元。5月19日,法院一審判決麻旦旦獲賠74.66元。麻旦旦不服,上訴。12月11日,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5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未獲支持。
問題:
1.麻旦旦能否提起治安行政賠償?
2.法院判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一、治安行政賠償的含義
治安行政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治安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救濟製度。
治安行政賠償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治安行政賠償中的行政主體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行政主體的行為必須是行政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必然是違法行為,不違法就不是侵權行為。對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侵權損害,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為必須發生在執行行政職務中且必須是違反職務義務的行為。
第三,侵權行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治安行政賠償的請求人。
第四,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二、治安行政賠償的範圍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行為的賠償
人身權利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權利。從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看,主要是對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兩項權利作了具體規定,也就是說,國家隻對侵犯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的違法行為承擔治安行政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過程中,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行為之一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行政拘留。
2.違法取限製人身自由的治安強製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5.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的賠償
財產權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能夠反映經濟利益的權利。它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貨幣來計算。財產權利包括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與所有權有關的其他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遭到侵害,通常表現為財物的損害或者經濟利益的喪失。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調查與處理過程中,有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利行為之一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罰款。
2.違法對財產采取收繳、扣押等行政強製措施。
3.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公安機關不承擔治安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1.非職權行為。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2.自身損害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為自身的原因致使損害結果發生的,國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公民自己的行為促使損害結果發生的;公民自傷、自殘的故意行為促使損害結果發生等行為。
在很多情況下,常常是多種原因造成一個損害結果,在這些原因中,既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因素,也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己的因素,這就要求分清因果關係,以確定國家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三、治安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治安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行政賠償法律關係中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一方,它是行政損害賠償事件的一方當事人,即行政賠償義務人,與行政賠償請求權人相對應。雖然國家賠償責任主體為國家,但實際負擔賠償義務、支付賠償費用的是具體的國家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