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12]《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13]責令限期――通知書(限期整改、恢複原狀、拆除或者清除等)
[14]責令停止――通知書
[15]《治安案件調解書》、《調解筆錄》
[16]《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17]《送達回執》
(3)陳述、辯解材料:
[1]《傳喚證》
[2]《詢問筆錄》(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3]《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4]對陳述、申辯的複核文書
(4)證據材料:
[1]報案材料
[2]《詢問筆錄》(詢問被侵害人、證人)、證人證明材料
[3]《現場筆錄》
[4]《檢查證》、《勘驗/檢查筆錄》
[5]現場圖、現場照片
[6]《抽樣取證證據清單》
[7]《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
[8]《扣押物品清單》
[9]書證
[10]物證、物證照片
[11]錄音帶、錄像帶等視聽資料
[12]以書麵形式複製的電子資料和數據
[13]鑒定結論、檢測結論
[1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身份證明、出生時間證明
(5)聽證材料:
[1]《聽證申請書》、《聽證申請筆錄》
[2]《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
[3]《舉行聽證通知書》
[4]《聽證筆錄》
(6)審批表:――審批表(按形成時間順序排列)
(7)行政複議、訴訟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
[2]《行政複議提交答複通知書》
[3]《行政複議書麵答複》(副本)
[4]《行政複議決定書》
[5]《起訴狀》(副本)
[6]《答辯狀》(副本)
[7]《判決書》、《裁定書》
[8]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訴訟判決的有關文書
5.備考表
6.卷宗封底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內容中未列出的其他文書、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據其性質、類別,列入案卷合適的位置。
(四)不需要立卷存檔的文書材料範圍
根據有關要求,結合辦案的實踐經驗,以下文書材料不屬於存檔的範圍:
1.重份的文書材料;
2.各種文書的草稿和曆次修改稿(有領導批示或者重要修改的除外);
3.已經查清與本案無關的調查材料;
4.與本案無關的信件、書籍、照片以及其他物品;
5.從人事部門借用的人事檔案材料(如果人事檔案中有關材料要作為本案證據的,應當予以複製或者摘抄,並在複製件或者抄件上注明,最後由保管單位在複製件或者抄件上蓋章);
6.其他不需要保存的材料。
三、治安案件案卷的裝訂
(一)治安案件案卷的裝訂步驟
1.科學排列卷內文書材料
科學排列卷內文書材料,就是對需要存檔入卷的各種文書材料,按照治安案件辦案的程序以及文書材料的相對獨立性和內部聯係,進行必要的組合、排列,使之條理化、係統化、程序化,使在辦案過程中獲取和製作的各種文書材料,形成相互聯係、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統一體。在立卷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參照卷內文書的材料排列順序,對卷內文書進行係統的排列。
2.編寫卷內文書材料張次
卷內文書材料張次即每張或者每頁文書材料在案卷內所依次排列的位置。卷內文書材料,按順序排列好以後,緊接著就是編寫卷內文書材料的張次,這是固定文書材料所在位置的一項重要工作。編寫卷內文書材料的張次,按冊編排頁碼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1)要以張為單位編號,即一張編一個號。卷內的便條、小紙條、信封等,隻要有文字的(包括符號、圖畫等),都應編寫張次號。
(2)編寫張次號要準確,不能漏編,也不能編重號。沒有文字記載的空白紙(如隔頁紙等)不必編號。發現編寫的張次號有錯誤時,要及時更正。
(3)在編寫卷內文書張次號時,應當用黑色鉛筆編寫,不能用圓珠筆、鋼筆和毛筆,更不能用打號機打號。因為用鉛筆編寫張次號如出現差錯,便於糾正。同時,案卷在存檔時,檔案部門還要進行審核,有的要重新裝訂。
(4)編寫號碼的位置要適當。頁碼標在每頁的右上角。材料背麵有文字、圖表等內容的,正、背麵各編為一頁,背麵頁碼標在左上角。
(5)有些書證以及其他不便於在上麵直接編寫張次號碼的文書材料,應當用牛皮紙袋裝好,並在紙袋上注明“內有材料多少頁”,然後在紙袋上編上統一的張次號。
(6)編寫張次號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即1、2、3……
3.登記卷內文書目錄
卷內文書目錄是記錄卷內文書材料名稱、責任者、製作日期、頁碼等情況,並按照一定次序排列出來,供辦案人民警察及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時的文書名目。其目的是便於辦案人民警察查閱卷內的文書材料,了解案卷所反映的內容。現行的卷內文書目錄由順序號、責任者、標題、日期、頁號、備注等六個項目組成。現將《卷內文書目錄》中的每個項目說明如下:
(1)順序號。它是在卷內文書材料的排列次序固定後,按照排列順序的編號。一件文書材料(或者一份文書材料)編一個號。如《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不管它的頁數有多少,隻能按一份材料填寫一個順序號。其目的是固定文書材料在卷內的位置。
(2)責任者。它是指文書材料的製作者或者責任者,即製作文書材料的機關或者個人。如《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等,其責任者是製作該文書的辦案人民警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親筆供詞或者證人自行書寫的證言,其責任者則是個人,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證人。
(3)標題。它是指卷內文書材料的名稱。標題要清楚、簡要。沒有標題的文書材料,應當根據其內容,準確地概括出主題作為標題。如《詢問筆錄》,可在“標題”這一項內直接寫明“詢問XX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