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1 / 3)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方法。行政拘留既可以同罰款並處,也可以單獨適用。由於其直接涉及公民人身權利,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方式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一、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一般規定

(一)執行方式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二)行政拘留時間計算

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為單位,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天為“一日”。例如,某人被決定行政拘留5日,於8月1日送達拘留所執行,從8月2日開始計算行政拘留執行時間,應當在8月6日出所。

對於在行政拘留前已經采取強製措施限製人身自由的,限製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三)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期間的權利

行政拘留是暫時限製人身自由的處罰,並不涉及剝奪被拘留人的政治權利和民主權利問題。因此,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期間,除人身自由受到暫時限製外,其他公民權利並沒有受到限製或者被剝奪。

(四)行政拘留期間生活費用的負擔問題

在行政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生活費用應當納入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拘留所不得向被處罰人收取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這一規定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責任能力方麵的考慮。人的意識和意誌能力即辨別控製能力是隨著人的年齡、智力的發育而逐漸成熟的,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還處於未成年階段,其責任能力還有所欠缺,排除一些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的執行,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這一規定同樣是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相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來說,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對自身行為的性質及其後果的認識和控製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和成年人相比還是有差距的。另外,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拘留處罰,對其本人的心理、今後的人生發展會產生一定的負麵影響。此外,考慮到是初次違反治安管理,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這些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目的在於將負麵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但又能通過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對其起到警示作用。如果被處罰人不思改正,再次違反治安管理又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就應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三)70周歲以上的

年邁的人大多身體較弱,其身體機能及健康狀況都無法承受被羈押、人身自由被限製的嚴厲的處罰。因此,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其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一貫原則。該規定既是對婦女的保護,也是對胎兒和嬰兒成長發育的保護。嬰兒在哺乳期對母親具有生理和心理的雙重需要,婦女在孕期和哺乳期也需要特殊的保護,若處以行政拘留處罰,被限製人身自由,其身心健康必然會受到不利影響,進而影響胎兒的發育以及嬰兒的健康成長。對在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時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的婦女,參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流產不足1個月,應視為“懷孕婦女”。

三、行政拘留處罰的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是指被拘留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申請,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在被拘留人或其近親屬提供了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後,行政拘留決定可以暫緩執行的法律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