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是治安管理處罰中適用最廣泛的一種處罰方法,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並處。
一、罰款的自行繳納
這是罰款執行的主要方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4條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指定的銀行,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上寫明的辦理代收罰款業務的銀行。被處罰人繳納罰款的期限為自收到罰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罰款的當場收繳
結合執法實踐中的特殊情況,為減少執法成本,方便被處罰人,保證罰款決定的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承襲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了當場收繳製度。
(一)當場收繳罰款的法定情形
1.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這是針對特殊地區收繳罰款所遇到的特殊情況而作出的特別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場收繳隻限於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二是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三是必須由被處罰人提出要求。
3.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這項規定是針對在當地,即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所在地沒有固定住所的臨時外來人員。對這類對象如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則難以執行。
(二)當場收繳罰款的具體要求
1.當場收繳罰款的繳付程序和期限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期限有兩種:一是在一般情況下,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如果期滿日為節假日時,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滿日。二是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人民警察應當在抵岸或者到站後的兩個工作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
2.當場收繳罰款的手續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人民警察出具的罰款收據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製作和發放,不得擅自印製罰款收據。
三、罰款的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行政處罰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在正常的行政處罰的罰款收繳程序之外,可能出現被處罰人因有特殊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被處罰人不是主觀上拒交罰款,而是客觀上有經濟困難,沒有如期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能力。因此,必須與被處罰人故意拒絕或者拖延繳納罰款的行為區分開來,允許有特殊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處罰的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向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說明不能按期繳納罰款的原因和理由,並提出申請延期的期限或者繳納罰款的次數。行政機關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後,應當進行嚴格審查,確定其是否有履行罰款的能力。行政機關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駁回申請;認為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繳納決定後,應當製作決定書,銀行依照行政機關的決定收繳罰款。
四、罰款的強製執行
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後,被處罰人應當在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被處罰人逾期無故不繳納罰款的,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額的,餘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2.不能采取拍賣或者變賣措施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加處罰款的方式強製被處罰人繳納罰款。法定標準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3.法律沒有規定由公安機關強製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