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2 / 3)

行政拘留區別於其他處罰的顯著特征是其處罰結果的不可恢複性,為使被處罰人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救濟權,防止和避免因錯誤行政拘留被執行而給被處罰人造成難以彌補的精神損失和傷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設定了暫緩執行的規定。

(一)暫緩執行的條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從這一規定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而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前提條件。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不得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2.暫緩執行隻限於行政拘留處罰,並由被處罰人提出了申請。對於行政拘留與罰款並處的情形,暫緩執行隻適用於行政拘留,罰款仍須按規定執行。暫緩執行申請必須由被處罰人本人提出,其近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提出。申請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

3.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這是適用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這裏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決定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被處罰人不會發生逃跑、幹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重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等情形。公安機關需要根據被處罰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一貫表現等各方麵情況綜合考慮,判斷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可能會發生社會危險的,行政拘留不得暫緩執行。

4.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必須提供一定的保證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保證措施有兩種,即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隻需要選擇其中的一種。公安機關不得要求被處罰人及其近親屬同時提供擔保人和交納保證金。

(二)暫緩執行的申請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三)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和法律後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24小時內作出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認為不宜暫緩執行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四)不宜暫緩執行的情形

1.被處罰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後可能逃跑的;

2.被處罰人還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調查或者偵查的;

3.公安機關認為不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五)被處罰人在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期間的義務

1.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不得幹擾證人作證、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不得逃避、拒絕或者阻礙處罰的執行。

(六)擔保製度

1.擔保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