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3 / 3)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四)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對單位的處罰原則上采取單罰製,即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五、治安管理處罰的追究時效

追究時效,是指公安機關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關於“發現”的具體標準。應當以公安機關的立案為標準。

(1)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查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立案的,屬於追究時效內。

(2)公安機關在6個月內,根據立案條件,將尚未確認嫌疑人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予以立案,但在6個月後才確認違反治安管理嫌疑人的,屬於追究時效內。

(3)公安機關已經得知違反治安管理事實存在,但在6個月後才確認嫌疑人並立案的,不屬於追究時效內。

(4)公安機關在6個月內得知違反治安管理事實存在的,並確認嫌疑人,但在6個月後才立案的,追究時效已過。

2.追究時效期限的計算。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主要有兩種起算情況:

(1)一般情況下,追究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2)特殊情況下,追究期限的起算時間包括兩種情形:其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某人在某月3日、5日、6日、7日、10日實施賭博,此後沒有實施賭博,其期限從該月的10日(終了之日)起計算。其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的,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時效期限自這種持續狀態停止的時候計算。“繼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一定時期內處於持續的狀態,沒有停止和間斷的現象。如某人從2006年3月起虐待家庭成員直到2007年5月16日,被虐待人要求處理時。其追究期限應當從2007年5月16日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不再處罰”的含義。這裏的“不再處罰”,是指對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再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種類的治安管理處罰,至於其他的相關法律措施(如追繳、批評教育等)仍可以適用。這樣既可以使被侵害人得到救濟或者補償,也可以教育行為人,防止其再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案例評析”

1.公安機關對魏某減輕處罰合法。魏某的行為已構成買賣事業單位證明文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的規定處罰。但魏某為公安機關破獲楊某製造假冒偽劣產品案提供重要線索,具有立功表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2.公安機關對魏某的處罰決定合法,但是執行行政拘留不合法。公安機關對魏某處5日拘留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及第19條的規定,但是魏某尚有5個月大的嬰兒待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第(四)項的規定,不應對魏某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思考題”

一、簡述題

1.簡述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2.簡述收繳的範圍。

3.扣押物品應如何處理?

二、填空題

1.已滿()周歲不滿()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3.盲人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4.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

5.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決定,()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

6.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分別處罰。

7.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處罰。

8.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9.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罰或者()處罰:(1)情節特別輕微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的,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5)有立功表現的。

10.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罰:(1)有較嚴重後果;(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複的;(4)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1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14周歲不滿()周歲的;(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1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起計算。

§§第八章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