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點及難點問題”
1.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權限
2.適用一般程序的步驟
3.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4.聽證程序的適用條件
“涉及本章內容的法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章(第二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第二節)
“引例”
申某,男,40歲,某市一家典當行老板。6月1日晚,典當行馬上要閉店時,一青年男子到店內要求典當一枚鑽戒。申某發現該鑽戒與電視新聞中展示的珠寶行特大盜竊案中的被盜首飾十分相似,但因男子開價很低,申某在高額利潤的引誘下,未向公安機關報告,將鑽戒收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欲對申某處以5日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並且準備吊銷申某所開典當行的許可證。申某以自己當時確實不知是贓物為由要求聽證,而公安機關認為有店員為證人,申某的違法事實確鑿,拒絕了其聽證的要求,作出了處罰決定。
問題:公安機關對申某的處罰決定是否正確?
一、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含義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是指公安機關對調查終結的治安案件或者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查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對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法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及幅度,作出處罰決定的一種適用法律的活動。
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含義,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把握:第一,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主體是國家賦予治安管理處罰權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第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適用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第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實質是適用法律的活動。第四,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內容包括決定處罰的種類、幅度,也包括決定采取的相關法律措施。
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前提和標準
(一)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前提條件
1.查明證實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首要前提。這裏“查明證實”的標準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有法律事實來證實,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一定承認或者否認違法事實。《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3條規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隻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由此可見,隻有本人陳述,沒有證據證明,顯然從法律的角度不能認定其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故不能決定治安管理處罰。與此相反,即使沒有本人陳述,但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2.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能夠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實施處罰。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必須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治安管理法律規範的具體規定,並且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或者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如果經過查證,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就不能決定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