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貨幣發行業務的審計(1 / 2)

一、貨幣發行業務審計的意義

《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受國家委托掌管發行貨幣,調節貨幣流通穩定幣值。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級發行庫依照上級發行庫的調撥命令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庫庫款。通過對貨幣發行業務的審計,可以督促貨幣發行管理部門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確定的貨幣發行計劃及方針政策、法規製度;加強對發行基金的管理,正確核算發行基金的調撥,確保國家資金的完整與安全;加強調查研究,搞好貨幣流通,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二、貨幣發行業務的審計

(一)發行基金調撥的審計

發行基金調撥是指人民銀行根據國家現金投放計劃和各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在發行庫之間調度發行基金。發行基金調撥實行統一集中、逐級負責的管理體製。

1.發行基金審計的內容

包括調撥計劃、調撥命令的簽發與管理、調撥手續、調撥組織情況等。

2.發行基金審計方法

(1)調撥計劃完整性檢查。檢查調撥計劃是否包括年內調入調出發行基金的數量、券別等內容;是否在規定時間內以發文形式向上級行報送,並在上報時提供出入庫量增減變化及其原因;預測本年度現金投放、回籠因素;轄區內市場流通中人民幣券別結構比例情況;次年1月1日至2月20日現金投放情況等。

調閱發行基金年度調整計劃,檢查是否根據轄區內發行基金出入庫量及元旦至次年春節發行基金需求情況編製,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

調閱月度發行基金調撥計劃,檢查是否采用統一規定的券別代號在上級行規定的時間內報送下月度發行基金調撥計劃。

(2)調撥命令簽發與管理的審計。發行基金調撥命令是根據年度發行基金調撥計劃和現金投放、回籠及庫存等情況,以行政命令形式調撥發行基金的書麵憑證,是辦理發行基金出入庫手續的原始依據。

檢查時,調閱簽發庫留存備查的調撥命令、“調撥命令登記簿”等,檢查簽發調撥命令是否按順序簽發,內容是否完整、清晰,字體規範;調撥的券別、金額是否一致;調撥命令的保密級別設定、傳遞、保管是否合理;空白調撥命令是否做到“證印分管”;盤點空白調撥命令,檢查賬實是否一致。

(3)調入、調出庫調撥手續的審計。調出庫調撥手續的審計。調出庫向調入庫運送發行基金時,調閱發行基金調撥命令、發行基金調撥憑證、調撥專用介紹信、檢查調出庫向調入庫運送發行基金,是否由發行會計填製發行基金調撥憑證並加蓋發行基金付訖章和經辦人、複核人名章,由解庫員和管庫員按手續辦理出庫手續。命令與調撥憑證金額、券別是否一致;調撥命令、調撥憑證上的金額和券別是否與發行基金庫存登記簿、發行基金分戶賬記載一致。

調閱上級庫或本庫簽發的調撥命令、發行基金調撥憑證,發行基金賬及廢存登記簿、發行基金分戶賬,檢查調撥命令與調撥憑證金額、券別是否一致;調撥命令、調撥憑證上的金額和券別是否與發行基金庫存登記簿、發行基金分戶賬記載一致。

調閱發行基金調撥命令、發行基金調撥憑證,檢查調出庫是否在收到調撥命令後的一個月內執行完畢,有無跨年度執行的問題。

調入庫到調出庫提取發行基金時,調閱調出庫預留印鑒,檢查調出庫是否按規定預留與本發行庫之間有調撥往來業務的發行庫庫章和庫主任印鑒。調閱發行基金調閱命令、發行基金調撥憑證。

(二)損傷票幣銷毀的審計

損傷票幣包括汙損人民幣和殘缺人民幣兩大類。汙損人民幣是指因自然或人為磨損、侵蝕,造成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暗,圖案不清晰,防偽功能下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殘缺人民幣是指票麵撕裂、損缺的人民幣。

1.審計內容

包括銷毀點的設置、銷毀的組織、監督檢查和銷毀的賬務處理等。

2.檢查方法

調閱銷毀點設置的申請、批複文件等資料,檢查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是否根據轄內的銷毀量、銷毀能力等,相對集中設置銷毀點,並報總行備案;有無存放殘損人民幣的庫房、複點、銷毀殘損人民幣的專用場地和必要設備。

調閱《收發文登記簿》、銷毀工作報告、監銷工作記錄、殘損人民幣銷毀表,檢查銷毀工作是否在銷毀領導小組和銷毀專職督察員的共同監督下進行;銷毀專職督察員是否根據銷毀命令核對金額、券別並確定抽查比例進行複點;有關人員是否在殘損人民幣銷毀表上蓋章。

調閱銷毀工作報告、監銷工作記錄、銷毀現場電視監控資料或實地檢查,檢查人民幣銷毀裝料時是否三人(含三人以上)同時在場,有無無關人員在銷毀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