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金融宏觀調控業務的審計(1 / 3)

一、收繳財政性存款和存款準備金業務的審計

財政性存款是中央銀行的主要負債項目,人民銀行委托商業銀行辦理,並定期收繳,存款準備金是人民銀行為保障存款安全,防止信用膨脹和調節貨幣的需要,要求各商業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根據存款的種類和金融,按一定比例繳存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它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總量調控的重要手段。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的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存款準備金),統稱繳存款。

(一)金融機構繳存款業務的有關規定

1.核定金融機構繳存款範圍的基本原則

金融機構代辦的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金庫存款和代理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是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應全額就地劃繳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吸收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個人儲蓄存款、單位存款及其他各項存款均作為一般存款,由金融機構按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製度的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

金融機構的委托、代理業務(代理國債業務除外)按委托、代理業務負債項目軋減資產項目後的貸方餘額繳存存款準備金。凡軋減後為借方餘額的,視同該繳存款項目存款額為零,不得以借方餘額抵減其他繳存款項目。

2.全國性金融機構和實行全國統一會計科目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繳存款範圍,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定,其他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繳存款範圍,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比照總行確定的原則核定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定的繳存款範圍的金融機構包括: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招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不繳存存款。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繳存款範圍按現行規定不變。

各金融機構繳存款範圍參見中國人民銀行發118號文件各金融機構繳存款範圍。

3.人民銀行營業(會計)部門對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存款實行櫃麵審核

(1)旬後5日內(或月後日內),人民銀行營業部門應對金融機構法人報送的上旬(月)末一般存款餘額表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一般存款範圍及上旬(月)末一般存款餘額。審核無誤後,以此作為控製本旬(月)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達到法定準備金的最低限額。

(2)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人民銀行營業(會計)部門每日日終考核其存款準備金率。日間,隻控製其存款賬戶的透支行為。

(3)金融機構的法人存款賬戶日終、旬(月)後未按規定比率存入準備金和金融機構未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有關報表時,人民銀行營業(會計)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製度執行情況的審計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存款準備金賬戶對各金融機構繳存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進行管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宏觀調控的需要調整。目前執行7%的比率。對各金融機構繳存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金融機構法人進行考核。

對存款準備金管理的審計,主要包括法人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監測和動用法人存款準備金管理兩方麵的內容。

1.對法人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監測情況的審計

(1)審計內容。包括對準備金存款控製情況的審計和督促繳存準備金的情況兩個方麵。

(2)審計方法。檢查金融機構準備金報告製度建立實施情況。調閱貨幣信貸操作月度報告“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季報表”,“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季報明細表”等準備金監測資料,查看是否按月向上級行報送包括轄內經濟金融運行特點及金融機構準備金賬戶變動和欠繳、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情況的“貨幣信貸操作月度報告”;是否按照銀貨政170號通知規定的統計口徑,按季填報“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季報表”“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季報明細表”;有無及時按金融機構類別以單個法人為單位統計考核欠繳、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機構個數和金額。對督促繳存準備金情況的檢查。第一,根據當地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置的情況,檢查人民銀行的“□□行劃來的財政性存款”和“□□行繳來的一般存款”賬戶,查看人民銀行是否按規定向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收繳財政性存款和存款準備金,有無擅自批準金融企業減緩或免交存款準備金情況;根據有關金融機構報來的“繳存外幣存款準備金報告書”,檢查收繳外幣存款準備金的範圍和對象是否合規,有無遺漏。第二,檢查對金融企業繳存款期限、時間的管理。審核各金融企業繳存款憑證填製日期和人民銀行辦理調整的入賬日期的人,看人民銀行是否按規定核準各市區行處、縣支行處和縣支行以下處所金融機構的繳存和調整日期,有無違反規定擅自批準金融企業延長繳存和調整日期的情況。第三,檢查收繳繳存款的會計核算情況。檢查會計部門是否按規定的科目設置總賬和分戶賬,是否根據金融機構填報的繳存款憑證及時辦理調整手續,有無賬證不符或拖延入賬問題;抽查繳存款憑證、餘額表和分戶賬,查看會計部門是否認真審查核對各金融企業計算的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調整數額,有無混淆財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界限,隱瞞或劃轉款項的情況,外幣存款是否按規定的牌價和範圍計繳;檢查會計部門是否經常或定期與往來金融企業繳存款進行檢查和核對。第四,調閱有關法人金融機構準備金監測和對繳存款檢查記錄,核對會計營業部門對法人金融機構欠繳存款準備金的加罰息通知單、相關利息收入分戶賬,檢查是否及時督促會計營業部門對欠繳準備金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並督促欠繳準備金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的繳存範圍、比例,及時足額補繳。

2.對城鄉信用社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管理情況的審計

(1)審計內容。對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管理審計的重點,是動用存款準備金的審批權限、用途、到期後補繳等管理情況。目的是監督人民銀行強化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管理,保證專款專用,解決城鄉信用社支付困難問題,處置金融風險。

(2)審計方法。調閱動用存款準備金申請、審批資料、動用存款準備金管理係統“批準動用總賬”“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季報表”、動用準備金的機構相關時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檢查以下內容:第一,有無超越權限批準動用存款準備金,掩蓋轄內支付風險的實際情況。第二,人民銀行批準動用存款準備金的最高限額,是否超過該機構實繳的法定存款準備金餘額;核對被查行“批準動用存款準備金通知書”與“城鄉信用社批準動用存款準備金流水賬”“城鄉信用社實際動用存款準備金流水賬”逐筆核對,檢查實際動用期限和額度是否控製在批準動用額度之內。第三,動用的存款準備金是否用於支付個人儲蓄存款;有無在足額補繳動用的存款準備金之前發放新的貸款或增加其他資產的行為。第四,動用的存款準備金到期後,是否及時足額補繳,有無挪用現象。第五,是否對動用存款準備金現象進行跟蹤調查,督促其改善資金頭寸管理方案等。

對城鄉信用社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動用準備金,重點檢查是否有總行的審批文件,逐級上報的申請資料是否完整,人民銀行對風險狀況、動用存款準備金的用途審查是否嚴格等。

二、再貸款與再貼現的審計

人民銀行再貸款是中央銀行為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調節貨幣供應量,向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包括短期再貸款、再貼現、對農村信用社再貸款、緊急貸款、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等。人民銀行再貸款實行“限額控製,授權操作”。

限額控製,是指再貸款限額實行指令性管理,調增、調減貸款限額均以貸款額度通知書為準,任何時點的再貸款餘額均不得突破上級行核定的限額。各類限額均單獨考核,不得調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