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金融宏觀調控業務的審計(2 / 3)

授權操作,是指人民銀行分行依據規定和總行授權,審批發放再貸款和對轄區內中心支行的轉授權。

(一)短期再貸款業務的審計

短期再貸款,指中國人民銀行各級行為解決轄區內商業銀行頭寸的不足而對其發放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貸款。根據銀發408號文件(1999年12月2日)規定,對股份製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發放再貸款的最長期限可以放寬到1年。

1.審計內容

再貸款業務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再貸款總量的確定與分配情況(適用於總行的檢查),審批權限管理、限額控製,審批發放收回程序,日常管理與控製情況。

2.審計方法

(1)對總行再貸款總量的確定與分配情況檢查時,核對“再貸款額度通知書”及相關文件,查看短期再貸款總量的確定與分配,是否符合各地實際情況及商業銀行的經營情況,是否用於解決商業銀行支付清算的臨時頭寸不足。

(2)對短期再貸款審批權限的檢查。調閱“再貸款額度通知書”、相關批件,與短期再貸款管理台賬、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以及下級行再貸款申請的審批資料,檢查是否符合以下規定:第一,發放期限超過20天的短期再貸款,必須報經總行批準;第二,分行可審批期限不超過20天的短期貸款;第三,經分行授權,省會城市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可審批期限不超過20天的短期貸款;第四,其他中心支行,可審批期限不超過7天的短期再貸款;第五,縣(市)支行不得審批短期貸款。

(3)對短期再貸款限額控製情況的檢查。調閱“再貸款額度通知書”“短期再貸款限額流水賬”“短期再貸款記賬係統流水賬”“再貸款考核月報表”“短期再貸款考核月報表”“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再貸款考核明細表月報表”、會計報表及相關存貸款分戶賬,檢查:第一,核對“中央銀行資金管理係統”中“上級行下達短期再貸款限額流水賬”與“上級行核批再貸款額通知書”,看額度、期限是否相符;“上級行下達短期再貸款限額流水賬”與“本級行直接發放短期再貸款限額流水賬”及“核批下級行短期再貸款限額流水賬”記錄額度之和是否一致。第二,核對“短期再貸款記賬係統流水賬”與“再貸款考核月報表”“短期再貸款考核月報表”“再貸款考核明細月報表”上的發生額、期限、餘額是否一致,是否控製在額度之內。第三,核對“再貸款考核月報表”或“短期再貸款考核月報表”與全轄會計報表相關科目發生額、餘額是否一致。第四,核對“短期再貸款記賬係統流水賬”與本級行會計報表及貸款分戶賬餘額是否一致;核打檢查日本級行直接發放的短期再貸款借據,與檢查日“短期再貸款記賬係統流水賬”、貸款分戶賬餘額是否一致;檢查任一時點的貸款餘額是否控製在核定的限額之內。

(4)對短期再貸款的審批、發放與收回情況的檢查。檢查重點是短期再貸款申請對象、審批權限、用途、發放與收回等。重點查看:第一,短期再貸款對象是否具備資格。通過調閱《金融機構登記簿》,金融機構《開銷戶登記簿》,與再貸款申請書、審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上的借款人核對,看借款人是否具備申請再貸款的資格。第二,有無超權限、超限額審批發放再貸款。通過調閱再貸款審批表、集體審批記錄、上級行有效批件及再貸款審批製度等,檢查是否按照規定權限,分別經過經辦人員、信貸部門主管及主管行長逐級、逐筆審查審批並簽署意見;對單筆數額較大的貸款申請,是否集體審批;對超過本級行審批權限的貸款申請,是否提出審批意見,報請上級行批準。防止再貸款總量失控,影響人民銀行對基礎貨幣的控製。第三,再貸款用途是否合規。檢查再貸款申請書、審批資料、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質押擔保合同填寫的借款用途是否一致;結合借款人會計報告資料,測算其再貸款用途,是否僅限於借款人臨時頭寸不足以及短期流動性不足;同時對於為淨拆出資金的法人金融機構和向上級行淨上存資金的分支機構,發放的短期貸款有無超過7天。第四,再貸款的發放的會計處理是否及時準確。檢查會計營業部門是否根據《借款合同》及貸款額度通知書,及時辦理款項的劃轉;辦理質押貸款的,核對表外科目分戶賬、質押物清單與實物,看賬實是否相符等。第五,再貸款到期是否及時收回。查看“短期再貸款記賬係統流水賬”記錄的“收回金額、到期日”,並與會計部門傳送來的貸款收回憑證核對,看收回是否及時,並由“資金管理係統”對到期賬務進行“自動銷賬”處理;調閱展期申請書、審批表和展期憑證,查看到期未收回的是否辦理了展期手續,到期未收回而又未辦理展期手續的是否作為逾期貸款處理;調閱貨幣信貸部門留存的貸款收回憑證、質物處理憑證,與會計部門借款人的存、貸款分戶賬,利息收入憑證核對,看本息收回是否及時正確;逾期貸款是否按逾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逾期的質押貸款,是否依法處置抵押物歸還貸款本息。第六,再貸款期限和利率合規性檢查。結合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再貸款管理台賬,再貸款分戶賬,看貸款期限、利率是否一致;是否控製在短期再貸款額度通知書批準的期限以內;利率執行是否符合總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

(5)對再貸款日常管理與控製情況的檢查。調閱貨幣信貸業務管理製度、業務操作規程及崗位職責等,檢查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日常管理監督製度;對照再貸款資金報表,檢查和分析報告及申請、審批資料,看資金管理情況是否合規;是否定期結合轄內金融機構信貸收支總量和結構變化,對再貸款用途、投向情況、期限結構、額度管理等進行檢查,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再貸款風險。

(二)再貼現業務的審計

再貼現,是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的商業彙票向中央銀行貼付一定利息以後,所做的票據轉讓。

1.審查內容

主要包括:再貼現總量的分布和分配情況是否合理(人民銀行總行),審批權限的管理,限額的控製,再貼現的審批、發放和收回程序,以及再貼現日常管理和控製。

2.審查方法

(1)調閱總行有關會議記錄,文件以及下批“再貸款額度通知書”,檢查再貼現資金總量的確定是否合理;數額的分配是否適合當地商業信用的發展狀況。

(2)再貼現對象與審批權限的檢查。調閱再貼現申請、審批資料及金融機構《開銷戶登記簿》,檢查再貼現對象是否具備資格,有無在人民銀行開立賬戶;對城鄉信用社辦理再貼現是否經分行授權,對企業財務公司辦理再貼現,是否經分行批準;對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是否經總行批準。縣支行經辦的再貼現業務,是否由支行初審後,交中心支行逐筆審批。

(3)再貼現限額的檢查。調閱“再貼現額度通知書”“再貼現限額流水賬”“再貼現記賬係統流水賬”“再貸款考核月報表”“再貼現及相關數據統計月報表”會計報表及相關科目存貸款分戶賬等,檢查以下方麵:第一,核對上級行核批“再貼現額度通知書”與“中央銀行資金管理係統”中“上級行下達再貼現限額流水賬”的記錄期限和額度是否一致;核批下級行“再貼現額度通知書”與“核批下級行再貼現限額流水賬”的記錄期限和額度是否一致;“上級行下達再貼現限額流水賬”與“本級行直接辦理再貼現限額流水賬”及“核批下級行再貼現限額流水賬”的記錄額度之和是否一致。第二,調閱“再貼現記賬係統流水賬”,分別與“再貸款考核月報表”“再貼現及相關數據統計月報表”上的發生額、餘額核對是否一致,是否控製在再貼現限額之內。第三,核對“再貸款考核月報表”或“再貼現相關數據統計月報表”與全轄會計報表相關科目發生額、餘額是否一致。第四,“再貼現記賬係統流水賬”與本級行會計報表及貸款分戶賬餘額是否一致;核打檢查日本級行直接辦理的再貼現憑證,與檢查日“再貼現記賬係統流水賬”、貸款分戶賬餘款是否一致,檢查任何時點的再貼現餘額是否均控製在核定的限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