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證券業務的審計(2 / 3)

(一)自營證券業務合法性審查

1.審查賬戶設置是否合法

(1)審查證券公司部分自營證券買賣的交割單並進行核對,確認全部股東賬戶和資金賬戶是否已經提供;

(2)審查股東賬戶有無以“D”字頭,即有無以個人賬戶或者一般企業賬戶進行自營證券業務的問題;

(3)資金賬戶的戶名與證券公司的名稱是否相符,有無將公司資金賬戶以個人名義開戶的問題;

(4)審查證券公司有無與客戶勾結,采用證券公司出資金,客戶出借股票賬戶的方式聯手進行違規買賣證券的問題。

2.審查自營證券業務的風險控製

(1)審查是否建立科學的投資決策係統,其運作是否正常有序。自營業務運作是一個係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參與共同完成。除了證券投資部這一自營業務部門外,研究部門、財務部門、資金管理部門、風險控製委員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共同組成一個自營業務風險控製係統。

(2)審查自營證券業務是否做到證券投資決策與操作相對分離、自營業務運作與風險監控相對分離、證券投資部與公司其他部門相對分離。

(3)審查自營業務規模,對外負債比例是否控製在《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內。證券公司負債總額與淨資產之比是否超過10:1;流動性資產占淨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是否低於50%;自營業務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額是否超過其淨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80%;持有一種非國債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額是否超過其淨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20%;買入任何一個上市公司股票,持倉量是否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買入任何一個上市公司股票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總價值是否超過該上市公司之流通股總市值20%;自營業務出現贏利時,證券公司是否按月就其贏利提取5%的自營買賣損失準備金,直至累計總額達到其淨資產或淨營運資金的5%為止。

3.審查自營與代理是否混合操作

(1)通過調閱證券公司銀行存款賬戶和營業部開戶客戶資金賬戶相核對的方法,審查用於自營業務的資金是否單獨開設銀行賬戶,有無在本公司營業部開設客戶資金賬戶代替自己銀行存款賬戶,從而將自營資金與代理資金混合使用的問題。

(2)通過調閱部分自營買賣證券交割單,並與“存出證券——自營證券”明細賬進行核對,注意審查是否存在以自營賬戶為他人或者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的問題。

4.審查證券公司是否存在操作股票(基金)市場價格的問題

根據“存出證券——自營證券”明細賬以及有關證券交割單,對買賣證券的名稱、數量、金額,使用的股東賬戶、資金賬戶進行審查,並與其代理的部分大戶買賣證券相應情況進行核對分析,看其是否存在一段時間內頻繁、大量、集中地連續買賣某種股票(基金),同時還導致了該股票(基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現象。

(二)審查自營證券業務會計核算真實性

(1)調閱“自營庫存證券”“存出證券——自營證券”“證券交易清算”等分戶賬進行核對。

(2)審查會計科目的設置及會計分錄是否符合有關會計製度和實際業務的要求,有無亂用會計科目的問題。

(3)根據財務製度規定,證券公司出售經營性證券,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注意審查證券公司對出售的經營性證券確定其實際成本的計價方法是否隨意更改。

(4)根據財務製度規定,自營業務可采用實際成本核算,也可采用證券票麵麵值核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注意審查證券公司有無出於人為調節損益的目的,違反此規定的問題。

三、證券承銷業務的審計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其行為過程一般由三個步驟構成:

一是證券公司就證券發行的種類、時間、條件等對發行公司提出建議。二是當證券發行人確定證券的種類和發行條件並且報請證券管理機關批準之後,證券公司將於之簽訂證券承銷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一般情況下,證券公司的承銷方式可分為包銷和代銷兩種。三是證券公司著手進行證券的銷售工作。

對證券承銷業務的審計,首先應審查承銷業務合法性;其次,是通過對承銷業務風險的分析,審查證券公司麵臨的承銷風險;再次,審查承銷業務賬務核算的真實性。

(一)審查證券承銷業務合法性

(1)調閱證券公司代理發行證券及接受委托企業發行證券業務的有關批準文件資料;

(2)審核有關文件資料是否真實可靠,內容是否與該項發行業務相符,有無未經批準擅自發行或者代理發行證券的現象;

(3)審查發行證券的數量和金額是否控製在規定限額之內,有無超發證券或者擅自提高證券發行價格的問題;

(4)向有關管理部門調查函證,核實證券發行是否嚴格按照上級管理部門規定的發行程序進行,是否經過嚴格的財務審核和信用評級,有無越權審批和突破規模的現象。

(二)審查證券承銷業務的發行風險

證券發行風險,包括承銷風險和違約風險兩部分。承銷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定價與時機等因素造成承銷商不能按規定的時間和條件完成證券銷售任務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違約風險是指由於發行人不履行承銷合同而給承銷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其中特別是債券到期不能兌付本息的違約事件。麵對這些風險證券公司是否從以下幾方麵著手,防範和控製承銷業務中的各種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