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及時調整現行投資銀行人員的知識結構。吸引大量有相當專業背景的複合型人才充實投行隊伍,加強投行力量,精選項目,更好地發掘出那些整體素質高、真正有發展潛力的企業。
(2)證券公司內部是否加強投行部門與研究部等部門的合作。研究部門是否加大對投行業務風險控製、股票的發行定價、市場的內在波動機製等前瞻性課題的研究力度,為承銷時合理定價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
(3)是否組織承銷團分散承銷風險。
(4)是否引進或根據國內情況的進行發行方式的創新。
(5)是否通過在發行生效前和機構投資者簽訂投資意向書及向投資者承諾在發行後市場采用穩定股價策略以消除促銷風險。
(6)是否選擇合適的發行時機。
對於承銷風險和違約風險,也可以通過以下兩個指標來反映。
(1)承銷股票損益率=承銷股票業務利潤(虧損)金額÷承銷股票總金額
(2)承銷債券未兌付率=未兌付債券總額÷債券承銷總額
通過對以上指標計算與審查,既可反映證券公司麵臨的發行風險,也能準確反映證券公司的損益狀況。
(三)審查證券承銷業務的財務核算真實性
(1)審查證券公司代理證券業務科目核算是否符合有關《金融企業會計製度》的規定,代理發行證券業務是否全部通過“代發行證券”科目核算。
(2)審查采用不同方式代理發行證券的會計核算方法是否正確。如采用代銷方式,當收到代客戶發售的有價證券,應在“代發行證券”和“代發行證券款”中同時對應登記入賬;發行期結束後,應衝銷有關賬務記錄,同時收取手續費收入。
(3)審查代理發行證券的入賬依據是否正確,即:一是代理發行的證券已交接入庫;二是代理發行期已按規定開始。如果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是否在備查簿登記,不得記入賬內。
四、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審計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主要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委托人的投資意願,與委托人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組合投資,以實現委托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其受托資產管理包括資金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兩個方麵,具體包括現金管理服務、個人資產專戶管理、新股申購管理和托管經營管理四種方式。
由於法規建設的滯後,目前我國尚未有明確的法規規範受托資產管理業務,這也就成為證券公司開展受托資產管理業務的最大障礙,不同的券商對受托管理業務的理解很不相同,這就導致了近年來受托管理業務違規經營的現象。許多券商推出“保本”或“保息”方式變相做起銀行業務,違反了“不保底不保息”的規範做法。因此,現階段應盡快製定監管細則,明確認定委托人的身份、受托人的資格以及加強對受托投資業務運作過程的規則,充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受托投資業務得到充分、健康的發展。因此,審計過程中,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時是否履行了以下職責:是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專業技能管理受托投資;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客觀、公正;是否按照合同規定和授權範圍經營和管理受托投資;是否每季至少1次向委托人提供準確完整的受托投資管理情況、證券交易記錄及資產組合評估報告。
(2)受托人是否與委托人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並以委托人的名義設置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
(3)受托人是否將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投資按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方式進行管理,並通過委托人的賬戶進行受托投資管理。是否設立專用賬戶,賬戶內證券交易是否由資產管理部專人負責;專用資金賬戶的開、銷戶是否由公司計劃財務部授權資金管理員負責辦理,營業部經辦人員是否嚴格依照授權委托書的有關要求辦理並確認;專用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存取是否由公司計劃財務部授權資金管理員負責辦理。
(4)證券公司是否對委托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5)證券公司是否將自營業務、經紀業務與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混合操作。
(6)是否挪用受托投資管理資產,或者用於抵押、擔保及資金拆借。
(7)是否通過建立與完善內部控製製度來規避和控製各項風險。
(8)受托投資管理資金的風險管理,是否按規定程序操作,是否遵章辦理。
對於我國的證券公司而言,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方興未艾,發展空間巨大,無論從拓展業務領域、增加贏利水平、發揮證券公司整體優勢以及增強公司品牌等意義上說,拓展資產管理業務是無可非議的。然而,自其誕生之日起就一直處於灰色業務地帶,因此,在對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實施審計時,應重視以下問題:
(1)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規模是否與券商的資本實力、經營管理能力相適應;
(2)受托投資管理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
(3)必須慎重對待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財;
(4)必須注重受托投資管理業務風險控製。
【主要概念】
證券業務審計 證券業務審計對象 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承銷業 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複習思考題】
1.說明對證券業務內部控製測評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2.對證券業務審計的要點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