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險合同內容合規性審計:審查保險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保險險種條款規定;審查保險合同有關權利與義務的內容是否公平合理;審查保險費率的確定是否符合有關險種規定。標的物的不同,風險特征也不同,因而套用保險費率也不同,應注意審查各險種的費率套用是否正確合理,是否與投保標的相一致;保費的計算是否準確無誤,有無多收或少收的情況;是否按規定執行浮動費率或優惠費率。
3.保險理賠審計
對於理賠業務審計,主要是審計保險機構辦理理賠中是否認真執行有關理賠業務製度規定,有無錯誤理賠、假理賠和投保人騙賠的現象。
(1)出險通知審計:審查報案時間是否及時,出險時間是否屬於保險有效期,保險有效期是從保險起訖日期的當天零時開始,在保險期滿日的24小時為止;審查索賠企業(或個人)是否有權提出,有無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審查出險通知是否注明出險原因、受審財產項目、財產損失程度以及初步估計損失金額等內容;審查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發生災害事故的證明是否真實有效,對受損財產是否及時采取搶救、保護和整理措施;注意審查報案時間、出險時間和保險起訖時間三者的關係,分析有無故意修改出險時間以騙取保險金的問題。
(2)理賠查勘報告審計:審查理賠查勘報告敘述的出險標的是否屬於保險標的,出險時間、地點、出險原因等是否也與出險通知書內容一致;審查賠償責任認定是否正確,查勘時,應合理界定保險責任範圍,對於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而保險機構自己已支付的賠償,保險公司應向第三者行使追索權;審查查勘報告中財產損失程度及數量、損失金額等內容是否真實,有無詳細的事故查勘記錄;審查定損結論是否準確,有無保險人確定的財產損失金額與實際損失不一致的問題;審查賠償方式是否合規,保險的主要賠償方式有:比例賠償、定值保險賠償和第一損失賠償。
(3)賠款計算審計:審查賠款計算是否準確無誤,是否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計算賠款,是否扣除殘值,是否考慮剔除了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損失和各種費用;審查賠款支付的標準和範圍是否符合公安、司法機關的裁定或判決;是否符合有關保險賠款條款約定,有無擴大範圍或提高支付標準的問題;不同的險種事先約定不同的計算方式,損失金額確定後,審查保險人是否按事先約定的計算方式來計算賠償金額;審查保險施救費用的支付是否用於搶救、保護和整理財產,是否發揮了減少或者避免財產損失的作用;審查第三者責任賠付是否準確,責任認定是否明確,支付的標準和範圍是否符合事實及條款的規定,有無任意擴大支付範圍或提高支付標準的問題。
(4)理賠紀律審計:審查理賠人員是否按照規定的理賠手續、程序開展理賠工作,每一環節應有相應的單證或文字記錄;審查是否做到實地查勘,雙人查勘的工作原則;審查賠款支付是否及時,有無故意拖欠賠款不付的現象,按照《保險法》規定,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後十天內,保險公司應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審查理賠人員是否堅持原則,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條款為準繩,公正處理好賠案,有無以賠謀私的違法問題。
4.保險資產運用審計
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如資金拆借和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等。對保險資產運用審計,主要是審查保險機構是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規定,保險資產運用投向是否合法、有效,有關手續是否合規,投向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是否符合安全、效益、流動的原則。
(1)銀行存款審計。審查保險機構是否違反規定,在信用社、信托投資機構、證券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存款;同時,禁止保險機構在銀行儲蓄所存款。
(2)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審計。主要審查保險機構是否按規定方式購買政府、金融債券,注意審查有無轉移或挪用投資收益的問題。
(3)資金拆借審計。主要審查保險機構是否在批準的同業拆借市場內開展拆借業務,有無違規進行場外拆借的問題。
(4)其他投資審計。審查保險機構是否違反《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從事信用放款和證券買賣的資產運用形式;審查保險機構是否超比例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問題。為了拓展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從1999年開始,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保險機構可以向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但規定該投資不得超過保險機構上年末總資產的10%。
(二)財產保險業務財務核算真實性審計
1.資產審計
(1)各項應收(預付)款項審計:應收保費審計。主要審查應收保費的核算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按照權責發生製原則計入當期損益;對收回的應收保費款項是否如實衝減應收保費等。應收款項審計。應收利息、應收分保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屬於保險機構應收款項。主要審查各項應收賬款的核算是否真實、準確;審查應收利息、應收分保賬款是否按照權責發生製原則計入當期損益;檢查應收科目已經形成的壞賬是否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有無不合理的掛賬,虛增資產的問題。預付賠款審計。預付賠款是在財產保險業務處理賠案過程中預先支付的賠款。主要審查預付賠款的手續是否合規;核算是否真實,已經結案的支付是否及時結轉賠款支出等賬簿,有無通過預付賠款科目調節當期利潤的問題。
(2)投資核算審計。主要審查保險機構各項投資項目的會計核算是否真實、完整,投資的計價是否準確無誤;各項投資收益的核算是否準確、完整、真實。
(3)存出資金審計。財產保險機構存出資金包括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業務保證金、存出法定保證金。注意審查各項存出資金核算是否真實;審查收回業務保證金時,是否據實衝減有關賬簿或結轉賠款支出賬簿;審查存出法定保證金是否按照規定標準提取,並存放指定的銀行,有無擅自挪用保證金的問題。
(4)固定資產審計。審查保險機構固定資產的計價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有無賬實不符的問題;審查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是否準確,計算方法和範圍是否符合《保險公司財務製度》的有關規定,有無未將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問題;注意審查保險機構年末固定資產淨值和在建工程餘額之和占淨資產比重是否超過50%的規定。
2.負債審計
(1)各項應付(預收)款項審計:應付手續費審計。主要審查手續費是否據實列支,支付的對象是否為保險機構的代理人,有無虛提手續費的問題。應付分保賬款審計。主要審查是否及時、準確劃轉,有無隨意拖延應付款項的問題。預收分保賠款審計。主要審查是否及時、準確核算,有無分保業務轉銷時不按規定及時衝抵款支出的問題。應繳稅金審計。主要審查各項稅金計算是否準確,有無少提應繳稅金的問題。
(2)存入資金審計。財產保險機構存入資金包括存入分保準備金、存入保證金等。存入分保準備金方麵,主要審查是否按規定比例扣存分保準備金,次年同期是否按約定返還給分保接受人;存入保證金方麵,主要審查是否按規定向被代理人收取業務保證金,並及時記賬,有無多計或者少計的問題;注意有無多收或少收保證金的問題。
(3)各種準備金審計。財產保險機構各項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保險保障基金等。對各種準備金的審計是保險機構負債審計的主要內容。未到期責任準備審計。主要審查財產保險機構是否按照一年期以上保單的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有無不按規定比例和範圍計提的問題;提取是否準確,有無多提或少提的現象。未決賠款準備金審計。主要審查計提依據是否為保單有效期內已提出的未決賠款,是否有年末按最高不超過已發生未決賠款的100%提取。長期責任準備金審計。主要審查保險機構提取依據是否為核算期一年以上的到期保單,是否在年終按曆年積累的保費收入與賠款支出的差額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審計。主要審查保險機構是否按規定的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提取,達到總資產的6%時,是否停止計提;有無按規定保險保障基金專戶存儲於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指定的商業銀行。
3.所有者權益審計
(1)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公益金審計。主要審查保險機構對資本金的核算管理是否完整、真實,有無未經批準,擅自衝銷資本金的問題;是否按規定從當年稅後利潤中提取10%作為法定公積金;公益金是否用於保險機構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2)總準備金審計。主要審查保險機構總準備金的提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使用上是否用於巨災風險的補償。
4.損益審計
(1)業務收入審計。保費收入審計。主要審查各項保費收入是否全部、準確地入賬,有無虛列隱瞞、少計截留的問題;審查保費收入的確認是否準確,是否按照權責發生製的原則正確核算;審查保險費率是否執行有關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基本費率標準,費率浮動是否控製在規定的範圍內。分保費收入、追償款收入審計。主要審查各種收入是否真實、合法,計算是否準確,是否按照權責發生製的原則計入當期損益;審查各項收入是否全部入賬,有無隱瞞、截留、少計或者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2)業務支出審計。賠款支出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賠款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有無多列、少列賠款支出,隨意調整利潤的問題;審查賠款數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以賠謀私的現象;審查賠款支出的手續是否齊全,損餘物質變賣收入和攤回分保賠款是否按規定衝減賠款支出。手續費支出審計。主要審查保險機構是否根據有關規定標準和實收保費支付手續費,有無將代辦手續費違規發放給本機構職工或支付給未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中介機構和不符合資格的個人代理人的問題。營業稅金及附加審計。主要審查保險機構是否按期、如實申報納稅,分保業務是否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審查計稅範圍、稅率使用是否準確,計算是否正確;有無隱瞞應稅收入,導致少計營業稅及附加的問題。營業費用審計。主要審查各項營業費用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虛列費用和擠占費用的問題;防預費、業務執行費、業務宣傳費等是否在規定比例內據實列支,有無預提或以撥代支的違規問題;注意審查壞賬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3)準備金提轉差審計。準備金提轉差是保險機構業務成本的重要部分,一般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存及轉回、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存及轉回、長期責任準備金提存及轉回等。主要審計內容有:
審查提轉差計算是否正確,轉回上年數和提存數是否完整,是否將提存及轉回的準備金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有無人為多提或少提存準備金以達到調節利潤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