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人身保險業務審計(1 / 3)

一、人身保險業務的特點及其種類

人身保險是集合多數人共同酬金而在其他人的壽命和身體因不幸事件或疾病、衰老等原因導致死亡、傷、殘、喪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時,給予約定的保險金或年金的一種保險。與財產保險業務比較,人身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不可估價的特點,因此保險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而不存在重複投保和超額投保等問題。

二是其風險具有變動性,即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大;具有分散性,即一次災難不會出現大量被保險人同時遇難;具有規律性,即死亡、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可從多年的調查統計中找出其規律;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偶然性。

三是兼有保障和儲蓄並重的性質。

四是呈中長期保險的趨勢。

以上特點決定了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保費費率、風險管理辦法等不同於財產保險。因而人身保險業務審計的範圍、重點和程序也有所不同。

人身保險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按照保險實施形式來劃分,可將人身保險分為強製保險和自願保險兩大類;按能否分紅來劃分,可將人身保險分為分紅保險和不分紅保險兩大類;按風險的性質來劃分,又可將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社會保險四大類。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死為保險事件的人身保險。保險金的給付不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死亡,就是以被保險人生存至期滿為條件。它又可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人壽保險和特種人壽保險三種。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災害及其所致的殘廢或死亡作為保險責任的一種人身保險。

健康保險又稱疾病保險。它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分娩等原因所致殘或死亡為保險責任的一種人身保險。它包括個人健康保險和團體健康保險。

社會保險是政府開辦的人身保險。它是一個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條件以及社會政策的實施,運用人身保險的一般原理,強行施行的一種社會福利製度。

二、人身保險內部控製的展業預算、業務記錄與職責分工的遵行性審計

(一)人身保險展業經費預算控製程序的遵行性審計

作為保險機構,一般應編製展業經費預算,而對分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即使沒有正規的預算,也應對展業經費支出事先加以計劃安排,防止經費開支過大,給保險機構正常經營造成困難。審計人員應注意審查展業經費的來源和開支是否均依據預算,對實際支出與預算之間的差異以及未列入預算的特殊事項,是否履行一定的特別審批手續。

(二)保險業務記錄的健全性與遵行性審計

人身保險業務除了設置相關的總賬、明細賬外,還應建立健全賬外登記簿,分別進行賬內賬外核算。審計人員應注意審查賬簿記錄是否健全,對於有鉤稽關係的賬簿之間是否定期相互核對。

人身保險業務核算時遵循並用“收付實現製”和“權責發生製”原則。由於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隻要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保單即生效,以後各期的保費必須按月、按季或按年繳納,否則保單失效,因而壽險保費收入和給付保險金是按收付實現製原則核算的。但在計算當期損益時,對壽險收入存款產生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以及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則實行權責發生製。另外,人身保險業務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由於其性質是損失補償,因此其核算與財產損失保險相同,實行權責發生製原則。審計人員在對保險機構的人身保險業務收支進行審查時,須根據不同的險種,按照不同的標準確定其收入與支出確認的正確性,並采用抽查的方法,重新計算收入與支出,驗證其計算的正確性。

(三)人身保險業務環節的職責分工明確性審計

人身保險業務的展出、承保、防災防損、理賠四個環節是由不同的部門完成的。審計人員應注意檢查各部門之間、各部門內部以及上下之間的責、權、利有無明確的界限,是否相互製約、相互監督。

三、人身保險合同簽訂及執行情況的審計

人身保險合同是保險機構開展承保業務、收取保險費、支付保險金的重要法律依據。審計人員應通過抽查的辦法,著重了解以下幾方麵問題:

(一)審查保險合同中是否對保險標的和保險金額加以明確規定

一般人身保險合同條件中,應對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條件加以限製,否則會出現不利於保險人經營的逆選擇,影響保險機構的經營穩定性。另外保險金額應是雙方協商而定。因此,審計人員應審查合同條款中有無對被保險人的限製條款,保險金額製定是否合理,一般保險金額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

(二)審查保險合同責任是否明確,責任範圍是否合理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按合同規定所應承擔的義務。審計人員在抽查保險合同時,應了解合同是否明確規定了保險金給付的條件及責任範圍。保險種類不同,責任範圍也不同。

(三)審查保險合同是否明確規定了保險費支付的辦法和金額

保險費的交付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且實行分期繳費。審計人員審查合同中是否明確規定了保險費的繳付辦法、金額以及固定繳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保險費率製定是否合理,隨不同的險別,保險費率和計算的基礎應不一樣。

(四)審查保險合同是否規定保險的起訖時間和有效期限

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日期是以同時滿足了投保單位保險公司接受和被保險人已繳付了第一次保險費這兩個條件為依據。

(五)審查保險合同是否規定了保險金的給付金額和辦法

按合同規定,如果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了保險事件或被保險人生存至期滿,保險人都應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審計人員應審查合同是否明確了保險金給付的方式和金額。

四、保險金退保、滿期給付、年金給付情況的審計

在人身保險中,當被保險人未按規定投保和發生保險事故時應根據保險契約辦理退保和給付保險金。保險機構在辦理給付保險金時,應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實事求是、正確及時”的原則,對不同人身保險業務采用不同的保險金給付辦法。審計人員應檢查被審單位違規承保是否按契約條件辦理退保,已給付的保險金是否按合同給付以及不同險別是否按不同的辦法給付。如采用滿期給付的保險業務,是否按規定由被保險人本人領取;對於生存保險和兩全保險業務,是否在保險期滿後給付;對於死亡給付有關審查死亡原因、有無超範圍給付;對於附加條款的醫療費給付要審查是否在保單有效期內,費用支付是否超範圍和超過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確定是否合理、是否查看有效證明按標準給付。當前就退保金、滿期給付、年金給付審計的內容作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