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查分期付款保費收入交款情況,有無協議規定,是否經過批準。
(3)審查退保費,手續是否完整,減少保費收入具體原因。
(4)審查應收保費情況。有無已臨訖期或超過保險期限的未收保費,查明未能及時收回的原因;有無違反自願原則的規定,強迫或強製保戶簽單造成欠費或呆賬。
(5)審查到期續保情況。檢查到期停止續保或間斷續保原因。
(6)自願保險原則貫徹執行情況的審計。重點審查如農村財產保險、役畜保險等,審查的方法主要是采取篩選一定比例的單位進行有重點調查研究。
(六)理賠業務的遵行性審計
1.賠案真偽的審計
在保險賠付中,製造假案騙取賠款,損小報大多要賠款,非保險責任托人“通融”賠款,索贈錢物謀私利等都有發生。因此,對保險賠案的審計,辨其真偽是很有必要的。主要的審計方法是核對分析。
(1)審查災害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否在保險有效期間內。
(2)審查出險時間的真實性。根據保險單起期和到期時間,出險時間,報案時間,分析有無將出險時間推後或提前騙取賠款的可能。
(3)審查被保險人提交的出險通知單所列各項內容,是否與賠案中出險查勘記錄和其他附件證明資料相一致,並查明不一致原因。
(4)審查各項實務手續是否完整齊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符合規定。
2.直接損失賠付的審計
直接損失賠付是指保險標的本身,因保險責任所造成損失的賠付。
(1)審查災害事故損失,是否確屬保險責任。依據保險理賠的出險查勘記錄、被保險人的賠款(給付)申請和有關部門提供的事故證明等方麵的資料,逐一核對出險日期、出險地點、出險原因等情況,從中分析對比是否真實,有無紕漏。最後對照保險合同條款的保險責任,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賠付範圍。對有疑點的問題應查明情況。
(2)審查部分損失賠案,要注意損失範圍、損失項目、損失程序及數量的核定依據是否充分,是否合理和正確。以保險機構的現場查勘記錄,被保險人的賠償要求(損失清單)和專業部門鑒定等三個方麵的報告資料進行對照,從而判斷損失核定的真實性、合理性、正確性。識別有無無中生有、損小報大或製造假案騙取賠款的問題。
(3)審查賠款計算的合規、合理和正確性:審查出險的保險單繳的保險費,是否已全部繳清。審查理賠部門從承保業務部門複製的保險單抄件,是否與原保險單一致。查災害事故損失項目(人),是否與保險單承保的保險標的相同。審查賠償方式的應用,是否與承保時確定的條件一致。審查損失的計價,是否與承保時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一致。審查損失賠付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應該分析計算理賠的是否已分項計算;損失保險標的物修理項目和範圍及其修理費用是否在核定限度以內,有無將不合理的費用算做賠款。審查折舊被保險人的損餘物資價款以及規定的絕對免賠額是否已從賠額中扣除。
(4)審查賠款的支付和賠案是否相一致,為了驗證賠款是否按賠案支付,還要對賠款的支付和賠案內容是否一致進行審計。即通過財會部門各項賠款的實際支出,逐筆、抽樣或篩選重點與理賠案件核對,檢驗賠款支出和賠案的一致性和真實性。重點查明是否每筆賠款支出都有理賠卷宗,有無沒有理賠案卷的賠款支出,是否一個理賠卷宗有重複賠款支出情況發生,對重複或一個保期兩次賠款的案件要作深入的了解,查明情況。
(5)預付賠款審計。它是在審查整個賠案的基礎上結合進行的一項工作,主要審查:是否有必要進行預賠;預賠金額的估算依據是否合理(一般控製在70%以下);已結案的預付賠款是否在支付賠款時一次扣清。由於估算錯誤,預賠款數大於實際應賠付款數,其差數是否及時追回;有無弄虛作假,利用預付賠款的名義挪用資金。
(6)審計拒賠案件。它是關係到被保險人權益和保險機構盡職守責的原則問題,也是正確處理雙方利益關係問題。對拒賠案件,主要審計拒賠的依據是否充分,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正確和真實。防止單純指標觀點,糾正職權報複等違紀行為。
3.其他賠付(或收回)和支付(或衝減)的審計
(1)審查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支出。保險合同規定,對保險標的因保險責任造成損失,除對其本身損失賠付外,對發生保險責任的災害事故中,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而采取的施救措施所發生合理費用,也屬於保險責任應賠付和支付的範圍。例如,財產險的施救、保護、整理等費用的支付,船舶和貨運的救助費用,人身險的醫療、護理費用等。其中注意:審查施救費用支出是否正確有效。施救費用是否用於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的災害事故的施救、保護、整理保險財產的支付;是否起到了避免或減少保險財產損失的作用;是否有不該支付的費用。審查救助費用支出是否正確有效。救助費用是否用於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的災害事故,支付的原則是否按照“無效果、無報酬”(石油的油輪除外)的國際慣例;支付的數額是否按照救助保險標的價值以及救助人所花費的費用來確定,是否全部支付給第三者,有無不該支付的被救助保險標的雙方當事人的救助費用。
(2)審查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人身險的其他賠付支出。主要審查賠付支出的標準和範圍,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的規定,是否符合醫療、公安、司法等部門的判決。具體支付是否合法、正確,有無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的賠付。
(3)審查折舊被保險人的損餘物資作價。損餘物資的質量程序、數量多少有無記錄;作價參照依照是否合理、正確;有無作價不合理和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情況。
(4)保險機構救回損餘物資的審計,主要內容有:審查什麼原因沒按折舊被保險人的原則處理,是否經過批準。審查是否建立收回物資管理組織;是否建立損餘物資收回、處理和保障的賬簿。審查對損餘物資的作價處理是否符合國家物價政策及有關規定;處理收入是否按規定衝減了賠款支出,有否挪作他用,或變相做職工福利,或做“小金庫”等違紀情況發生。審查回收物資中的生活資料,有無被單位或個人無償占用,或象征收費私分私用。審查財政部門是否設有表外會計科目,借以執行反映和監督檢查。
(七)財產保險準備金製度執行情況的審計
財產保險準備金主要有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和總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是保險機構對保險事故已發生報案或已發生未報案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款提存的準備金,保險機構在年末可按最高不超過已發生未決賠款額的100%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其中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償應當提取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其提取金額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除人身險以外的各種保險業務(包括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的準備金。這種準備金是當年簽發的保險單中在第二年仍然有效的保險費,是按未到期時間提取的,專為未到期的責任賠償用的準備金,它是從當年的自留保費中提取的,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費的50%。特別準備金是根據國家行業風險按一定比率計提。這些準備金的銀行存款,應該專戶管理,隻有在發生巨大賠款,銀行存款資金不足時,方能動用。每年提取數於次年底轉回作為收入處理總準備金,即通常所稱的保險基金,是以貨幣形態表現的後備基金。它是通過“利潤分配”形成並逐步積累的。它專用於應付特大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這項準備金在分配、使用、存儲方麵,均有嚴格的規定,它隻能在保險參加者中間使用,年終決算時由總公司按批準的決算數通過利潤分配,統一提取,分配到省、市、自治區分公司,專戶存儲,其他基層企業不得提取。在遇到賠款數額大於保費收入時,為解決資金調度,應先在省、市、自治區分公司所擁有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專戶存款內使用。如有不足,則應按規定報請批準後調用“總準備金”存款。如仍不足(即在全國範圍內核算出現虧損,動用了全部總準備金仍不能彌補虧損時),才向國家財政預算申請彌補。
審計人員應根據各項準備金的性質、計算方法、計算標準及核算辦法,檢查被審單位的準備金計算、提取及轉回核算情況,視其有無不按規定計提、轉回等現象。
如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遵行性審計要點應該是:
(1)審查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基數和提取比例是否真實、正確並符合規定;提存數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為壓低或擴大當年損益故意多提或少提。
(2)審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否完整無缺。以μ代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可用下式檢驗:
當年決算期提存μ=下年期初至期末存入μ=下年期初至期末μ專戶銀行存款=下年決算期轉回μ。
以提存數為準,上式出現不等時,應查明原因。
(3)審查動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有無批準手續,是否符合動用規定。
而總準備金的遵行性審計要點為:
(1)審查留存總準備金的留存額是否正確,有無因多提分成或其他占用而少留少轉的問題。
(2)審查曆年提存累計額,扣除批準動用數,是否與銀行專戶存儲餘額相等;各時期是否都完整無缺,有無未經批準動用總準備金的問題。
(3)審查批準動用的總準備金,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手續;是否因受特大災害,在動用當年收入加上年存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之和仍不足賠付損失時才動用總準備金。
三、財產保險業務的實質性審計
審計人員通過對展業承保的調查與計劃審計,並從保險業務範圍、保險條款、保險合同、保險費率方麵對承保與理賠業務及財務核算進行控製程序的遵行性審查後,在對保險業務內部控製製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以及可靠性作出評價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及抽取審計樣本的數量後,運用具體審計方法,對財產保險業務進行實質性審計以確定各項業務的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下麵就財產保險機構業務實質性審計內容和相應的資產、負債、損益核算實質性審計內容作出說明。
(一)財產保險業務合法合規性審計
1.承保審計
(1)投保財產合法性審計。審查投保財產是否確為投保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法律規定,不屬於投保人所有的財產或非法財產不能投保。
(2)承保手續合規性審計。主要審查承保手續的各個環節是否完備,投保人是否按投保手續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是否有被保險人簽章,承保人接到投保單後,是否對投保單進行了詳細核對,有無出現遺漏的問題。
(3)投保財產價值確定及承保金額合理性審計。審查被保險財產實際價值與保險金額的相關性,有無出現核保工作錯誤,違反“保足賠足,保不足賠不足”的原則問題。
2.保險合同審計
(1)保險合同條款完整性審計:審查各種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否清楚;審查保險合同的起訖時間是否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條款是否明確;審查分期繳納保費的保險合同是否注明分期繳費的時間、金額等內容;審查有無經辦人、主管人簽章,有關業務、財務專用章是否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