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保險業務內部控製的評審(3 / 3)

NAIC規定該項指標應小於10%。

不良資產比率=不良資產/資金運用各月末平均數×100%

國際銀行業警戒線為10%,我國銀監會規定為15%。

固定資產比例指標=固定資產淨值/所有者權益×100%

NAIC規定比例不得超過30%。

3.贏利能力指標

該指標應以淨收入與總收入比作為核心指標,以投資收益率為輔助指標之一,以投資收入充分比為輔助指標之一。

淨收入與總收入比=營運淨收入/總收入×100%

該指標的臨界值應大於零。

投資收益率=淨投資收益/資金運用各月末平均數×100%

該指標的臨界值應大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投資收入充分比=淨投資收入/利息支付×100%

NAIC規定其變化範圍在125%~900%之間。

4.產品線指標

該指標應以產品組合變化率指標作為產品線指標體係的核心指標,以產品線賠付率作為輔助指標之一,以產品線退保率作為輔助指標之一。

產品組合變化率=各產品線保費比率的變化之和/產品線總數×100%

NAIC要求該指標值應小於5%。

產品線賠付率=當期淨賠款支出/當期已賺自留保費×100%

該指標用以衡量每一產品線的賠付情況,視產品線性質確定各自的預警限製範圍。

產品線退保率=產品線退保費之和/產品線淨保費×100%

保險公司應視各產品線情況加以控製。例如,對於個人壽險,其首年退保率可能達到25%~40%,而以後年度應基本控製在5%~15%之間。

5.經營穩健性指標

該指標應以保費收入變化率作為核心指標,以資本和盈餘的總(淨)變化率作為輔助指標,以兩年保費收益率作為輔助指標。

保費收入變化率=保費收入增長(減少)/上年保費總收入×100%

NAIC對財產險公司規定保費收入變化率應在-33%~33%之間,壽險公司為-10%~50%之間。

資本和盈餘的總(淨)變化率=資本和盈餘的總(淨)變化/上年資本和盈餘×100%

NAIC給出的合理變化範圍為-10%~50%之間。

兩年保費收益率=本年淨投資收益+上年淨投資收益/本年已實現保費收入-上年已實現保費收入×100%

為維護公司穩健經營,該指標應小於100%。

6.依法合規經營情況

對這部分並不要求一定量化,主要看遵守法規情況、涉及法律訴訟事件等情況,但可將違反法規的次數、頻率、受處罰金融以及涉案數具體量化,與同類金融機構進行比較時參考。

7.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情況

檢查人員既要看保險機構內部審計的頻率、範圍、深度、審計整改情況等,還要比較內部審計報告與外部審計報告在一些可量化領域的數據出入情況,以此來評價該機構內部控製的嚴謹性。

(三)兩種評價方法的分析比較

內控健全程度測試法(靜態評估法)涉及了內控的有效性,但內控效果評估法(動態評估法)很大程度上依賴定量分析,著重看內控的實際效果。所以說,靜態法和動態法是互為依存、互為補充的關係,在對一個機構的內控狀況作結論時,必須綜合以上兩個方麵,其評價結查才能客觀、公正。

綜合評價總分=∑(內控製度要素得分×相應權數)。保險機構在評價期內出現重大事故或重大違規違法案件等情況,其評價得分等級至少在綜合評價認定的等級上下調一級,直至最後一級。

四、內控評審等級標準

借鑒國外複合評級方法,對保險機構內控綜合等級評價分5級(與國際通行的金融機構檢查評級一致):1—5級或健全、滿意、一般、較差、差等5個檔次。5個等級的得分標準是:1級,96分以上;2級,86—95分;3級,76—85分;4級,60—75分;5級,59分以下。綜合評定時,分三步進行:先按內控健全程度測試法(靜態評估法)分5個檔次評出內控等級,再運用內控效果評估法(動態評估法)對內控實際運行效果進行測試,最後將這兩方麵綜合起來進行考評,得出該機構內部控製狀況的複合評級。其內控評價等級參考標準為:

(1)“健全”(1級):被審計單位管理水平很高,有健全的內控製度,且內控製度能在各個經營管理環節貫徹執行並有效地發揮作用,預防能力強,經營活動和會計記錄真實可信。

(2)“滿意”(2級):被審計單位管理水平較高,有比較健全的內控製度,並能在各個經營管理環節得到貫徹並發揮作用,經營活動和會計記錄差錯少或有一般差錯。

(3)“一般”(3級):被審計單位管理水平一般,雖然建立了內控製度,但貫徹執行欠佳,管理方麵潛伏著危機,經營活動和會計記錄差錯少或有一般差錯。

(4)“較差”(4級):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水平較差,內控製度不健全或重要的內控製度沒有貫徹執行或發揮作用,管理方麵存在著較大問題,部分會計記錄失真,業務經營安全性差。

(5)“差”(5級):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水平極差,內控製度嚴重不足或明顯無效,經營業務失控,會計記錄完全不可信,存在重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