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保險業務內部控製的評審(2 / 3)

(2)有無未收到保費先簽單交保戶的情況;分期交費有無特別約定;業務與財務部門是否登記應收保費台賬,是否定期核對。

(二)理賠業務主要內控製度遵行性測試

1.報案登記測試內容

(1)有無專人接案;立案之前是否先行核對保單的有效性;

(2)是否登記出險台賬。

2.現場查勘定損測試內容

(1)是否堅持雙人查勘製度;定損之前是否先行確定保險責任和賠償範圍。

(2)定損是否做到公平、合理、準確;核損有無按權限審批。

(3)預付賠款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超權限預賠是否報批;業務與財務部門是否登記預付賠款台賬;是否定期核對。

3.賠案審批測試內容

(1)賠案的索賠單證及附件是否齊全、真實、合法。

(2)定損與核賠人員是否分離,是否一人包辦到底。

(3)賠款計算是否準確;損餘物資是否按規定處理;收回損餘物資轉做物料用品時是否折價衝減賠款支出。

(4)有無超權限核賠而不報批現象。

4.賠款支付測試內容

(1)支付賠款前財會部門是否對賠案進行複核審查,賠案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扣除應交未交的保費和應衝銷的預付賠款;非被保險人領取賠款有無委托書。

(2)支付賠款後,業務部門是否憑賠款案卷及賠款收據歸檔,是否登記賠案台賬;涉及第三方責任的是否辦理權益轉讓手續,並向第三方追償。

(三)再保險業務主要內控製度測試抽查再保險合同或者單證資料:

(1)審查再保險分出人有無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其所負的原保險責任;

(2)審查再保險人接受人有無向原保險人要求支付保險費的違規情況;

(3)審查除人壽保險以外的公司是否按其承保的每年保險業務的20%規定比例足額、及時辦理再保險。

三、內部控製評價

在完成對保險機構保險業務內部控製遵行性測評的基礎上,可對其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評價,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範圍、重點和規模或抽取審計樣本的數量,運用觀察、盤點、複核、查詢、函證、計算、分析等各種具體審計方法進行實質性測試。

對保險機構內部控製的檢查評價方法,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可歸納為兩種:一是內控健全程度測試法,二是內控效果評估法。

(一)內控健全程度測試法

該測試法主要可通過問卷調查、抽樣測試、流程圖解、綜合測試等手段,按照內控建設應遵循的原則,集中從以下方麵進行檢查評價:

(1)內控機製的有效性,即被審計單位的內控製度的各項措施是否符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是否清楚明了、有利於執行;被審計單位的工作人員是否通曉各自崗位的管理規定和業務操作流程,並以此規範自身行為。

(2)內控機製的製約性,即被審計單位的內控製度體係是否體現了相互製約的要求,是否實行了恰當的職責分離,是否根據不同級別實行不同的授權授信,並有效地建立起監控防線。

(3)內控機製的全麵性,即被審計單位的內控製度是否覆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過程,是否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

(4)內控機製的及時性,即被審計單位增設分支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是否樹立“內控優先”的意識,首先建章立製,采取有效的控製措施。

(5)內控機製的獨立性,主要看內部控製的檢查、評價部門是否獨立於內部控製的建立和執行部門,直接的操作人員和直接的控製人員是否適當分開,並向不同的管理人員報告工作;在管理人員存在職責交叉的情況下,是否為負責控製的人員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層報告的渠道。如通過看內部審計部門是否有權獨立行使檢查權、監督權和報告權,判斷其是否有權威性和獨立性。

(二)內控效果評估法

該評估法要以結合對整個機構的全麵審計結果綜合起來考慮,主要看內部控製的實際效果,側重於對內部控製的有效性判斷,檢查評價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1.償付能力指標

該指標應以償付能力係數為核心指標,以盈餘適度比作為輔助指標之一,以資產負債率指標作為輔助指標。

償付能力係數=自留保費/資本金+公積金×100%

該係數對於財產險公司應以400%為臨界值。

盈餘適度比=再保傭金和費用津貼/總盈餘×100%

NAIC規定臨界值為:對於總盈餘大於500萬的公司適用範圍為-99%~30%;對於總盈餘小於500萬的公司,適用範圍為-10%~10%。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公司其臨界點為資產負債率應小於1%~25%的保費與資產之比。

2.資產質量指標

該指標應以非公認資產與公認資產比作為核心指標,以不良資產比率指標作為輔助指標之一,以固定資產比例指標作為輔助指標之一。

非公認資產與公認資產比=非公認資產/公認資產×100%

非公認資產由各種預付款(除預付賠款外)、長期待攤費用、低值易耗品、呆賬、不動產和固定資產的10%組成;公認資產是資產中除非公認資產外的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