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金融機構取得的投資收益如是稅後利潤,在計算應繳所得稅時,是否從本期利潤中扣除,以免出現重複納稅現象。
(三)虧損的審計
按照利潤總額計算公式測算出的結果如果表現為負數,則說明該金融機構的經營結果是虧損。按財務製度規定,金融機構如果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所得稅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可以在5年內連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後利潤彌補,稅前稅後彌補利潤的方法是相同的,隻是應當注意金融機構在申報繳納所得稅時,稅前利潤補虧金額可以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數,而稅後利潤彌補虧損金額則不能作為調整數。檢查時,首先應通過對構成利潤總額的各項因素的查實,來確認虧損是否真實,有無弄虛作假現象,然後看被審計單位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金額是否超過以前年度實際虧損金額,5年後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是否為稅後利潤。
三、利潤分配的審計
(一)利潤分配的順序
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製度》規定,金融機構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即當年實現的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為可供分配的利潤。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抵補已繳納的在成本和營業外支出中無法列支的有關被罰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延期繳納各種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以及少繳或遲繳中央銀行準備金的罰款。
(2)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以前年度虧損連續5年未彌補完的部分,需從當年稅後利潤中彌補)曆年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和任意盈餘公積也可以用於彌補虧損。
(3)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完不得提取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
(5)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順序分配:支付優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的決議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取稅後利潤5%的法定公益金。
(二)利潤分配的審計
對利潤分配的審計,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1)審查被審計單位稅後利潤的分配順序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有無在利潤分配中違反國家規定,首先提取公益金和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情況。
(2)審查被審計單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比例是否合規,所提法定公積金除按照規定轉增資本金和彌補虧損外,有無用於職工福利或向投資者分配等情況;當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尚未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有無擅自停止提取法定公積金,以便多提公益金和向投資者多分配利潤的情況;同時,審查金融機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是否存在當年無利潤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情況。
(3)審查被審計單位有無將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以及中央銀行對其因少繳或遲繳準備金的加息混同賠償金、違約金列入營業外支出、偷漏稅收的情況等。
四、財務管理指標的審計
財務管理指標是反映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綜合性指標。通過對金融機構財務管理指標的審計,可以考核其各項指標的真實性和正確性,以便總結、對比和分析各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促進其不斷地增強實力,減少風險,降低成本,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為國家積累更多的資金,為職工創造更多的收入。
(一)經營狀況指標的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