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利潤及其分配的審計(1 / 3)

利潤是金融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從事經營活動實現盈虧的總額,是最終的財務成果,是反映經營活動效益和衡量經營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的綜合性指標。如利潤指標為正數,表現為贏利;如為負數,則表現為虧損。加強對金融機構利潤及利潤分配的審計,對於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兼顧國家收入、金融機構的發展和職工個人利益三者的關係都有著重要意義。

一、利潤及其分配審計的基本程序

對利潤及利潤分配的審計,可按下列步驟進行:索取損益表,分析複核損益表淨利潤年初年末數及各月相關數據的變動情況,找出異常波動,借以確定需要重點審計的領域;索取“本年利潤”賬務核算資料,將其構成項目分別與損益表有關數據進行核對;索取“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利息支出”“手續費支出”等明細核算資料,將其分別與“本年利潤”賬戶的有關數據進行核對;索取“利潤分配”賬戶資料,將其構成項目分別與損益表有關數據進行核對;索取“盈餘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等明細賬戶資料,將其與“利潤分配”賬戶中有關項目進行核對;根據利潤及其分配構成項目,逐項審查利潤及其分配業務。

二、利潤的審計

金融機構按年度軋算財務成果,一個經營年度的利潤總額由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淨額(即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相抵後的差額)構成。其中,營業利潤是在一定時期內經營性獲利能力的重要指標,是一定營業周期內進行業務經營所取得的收入超過所發生支出的差額部分。用公式表示為: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減投資損失)+營業外收支淨額

營業利潤是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和營業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投資淨收益是金融機構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後的淨額。

營業外收支淨額是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的軋差額。

軋算出利潤總額後,需根據利潤總額並按規定的所得稅率計算應繳所得稅額,並計算出淨利潤。淨利潤就是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後的差額。用公式表示為:

淨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

(一)利潤真實性的審計

對利潤真實性的審計,主要從利潤形成的各個因素,即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淨額等幾個方麵逐項核實,這些內容已在本章第四節中講述過,這裏應注意審查被審計單位如何依據稅法對應納稅所得的調整:

(1)稅前彌補虧損是否符合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金融機構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如以前年度發生虧損,可以用稅前利潤補虧,但連續補虧的年限不得超過5年。檢查時應注意是否是在規定的年限內補虧。

(2)是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繳納所得稅前增減有關收入或支出項目。如為了避免金融機構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等投資收益重複納稅的調整。

(二)投資收益的審計

金融機構投資收益是指通過對外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如利息、股利、利潤等。具體來說,就是金融機構對外投資貨幣資金或實物、無形資產而分得的利潤,以及聯營、合作分得的利潤。如購買有價證券而獲得的利息收入和股利等。審計時,應注意以下內容:

(1)金融機構的投資收益要單獨反映,不得計入營業收入,不得與投資損失相抵消;

(2)是否如實反映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有無隱瞞、轉移等問題;

(3)出售經營性證券以及中途出售投資性證券而獲得的收益是否計入了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