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捐贈的審計
金融機構接受捐贈人捐贈的資產,會使其資產增加,但因捐贈人不是投資人,這種資產的增加不會形成實收資本的增加,但形成銀行的資本公積。接受捐贈的資產包括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非現金資產的捐贈主要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審計時,應著重查看接受捐贈的真實性。如接受貨幣資金捐贈時,應檢查其是否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如接受實物捐贈時,應檢查其是否按捐贈方提供的有關憑證所確定的價值或同類市場價格入賬;如接受無形資產捐贈時,應檢查其是否按評估確認的價值入賬等。
(三)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的審計
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金融機構的資產進行重估而產生的增值。財產重估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而不能隨意評估。一般遇到下列三種情況時才進行財產重估:一是固定資產產權變動;二是企業進行股份製改造試點;三是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等。審計時應注意檢查被審計單位有無擅自進行資產重估的問題;重估值是否合理,有無高估或低估的情況;對重估後的增值或減值是否及時進行了賬務處理,對未能及時入賬的部分應查明原因。
(四)資本折算差額的審計
資本折算差額是指金融機構接受外幣投資因所采用的彙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即金融機構接受外幣投資,在實際收到資金時,由於彙率變動而發生的有關資產賬戶的金額,與實收資本賬戶的折合本位幣之間的差額。審計時,首先應檢查其入賬的彙率是否真實,然後檢查其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弄虛作假等情況。
三、盈餘公積的審計
金融機構的盈餘公積是按照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它包括公積金和公益金兩大類。
(一)公積金的審計
公積金可分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兩項。法定盈餘公積金(或稱一般盈餘公積金)按金融機構所得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當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它主要用於彌補虧損和轉贈資本,但轉贈資本後,留存在金融機構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不少於注冊資本的25%。任意盈餘公積金是金融機構由於經營管理方麵的需要,按照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的決議,在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前提取和使用的留存收益,主要用於控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水平及調整各年利潤分配的波動。審計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公積金的計提是否正確。應著重檢查計提的基數是否正確,計提的比例是否按照有關規定,有無多提或少提的情況。
第二,公積金的使用是否合規。法定盈餘公積金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彌補虧損或轉贈資本,轉贈資本後,留存於金融機構的法定盈餘公積金是否少於注冊資本的25%(這部分盈餘公積金應長久地留存於金融機構);任意盈餘公積金是否是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決議進行使用的,且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公益金的審計
公益金是按稅後利潤的規定比例提取的專門用於集體福利設施及彌補福利費不足的資金。根據目前有關製度規定,金融機構的公益金一般按稅後利潤的5%提取。在審計時應注意計提是否正確,有無多提或少提的情況;使用是否合規,其使用是否主要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有無超範圍使用或挪用等情況發生。
四、未分配利潤的審計
未分配利潤是金融機構留待以後年度進行分配的結存利潤,它屬於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其含義有兩層:一是說這部分利潤沒有分配給投資者;二是說這部分利潤尚未指定用途。在對未分配利潤進行審計時,主要應注意審查以下兩個方麵的內容:
(一)審查未分配利潤的目的性
金融機構的利潤在分配時,主要去向有三個方麵:一是上繳國家;二是分配給投資者;三是結存利潤,即未分配利潤。審計時,應注意未分配利潤的目的是什麼,是否為了彌補年度虧損,是否為了今後業務和經營活動的發展,有無挪用或轉移、隱瞞資金的情況發生。
(二)審查未分配利潤的正確性
未分配利潤是已實現的利潤與已分配利潤的差額,這種差額的產生,如果是由於未計應繳所得稅,未分配利潤就不能作為所有者權益。因此,在審計時應當注意被審計單位是否及時繳納所得稅以及其他應繳納稅的款項,如果未繳納,應當督促其及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