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外彙存貸業務的審計(1 / 3)

目前我國銀行辦理的外彙存款業務有甲種外幣存款、乙種外幣存款、丙種外幣存款和人民幣特種存款等。外幣存款賬戶有英鎊、美元、日元、德國馬克、法國法郎和港幣等。以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參加存款,應按當日人民幣對外彙牌價買賣折算存入。

外彙存款業務在開戶、支取、利息計算、會計核算等方麵均有別於人民幣存款業務。通過對各類外幣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管理、利率使用與利息計算以及外幣存款支付能力等方麵審計,促進有關部門加強外幣存款業務的管理,防止錯弊,防範經濟犯罪活動,保障銀行、單位及個人資金的安全。

一、外彙存款業務的審計

(一)賬戶開立合規性審計

(1)檢查外幣存款賬戶的開立是否按存戶性質,分別甲(對公外幣存款)、乙(對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個人外幣存款)、丙(對境內私人外幣存款)和人民幣特種存款等不同類型開立賬戶,手續是否合規,有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備。

(2)定、活期存款的歸類是否準確,往來戶、存折戶、外彙賬戶、外鈔賬戶的開立是否符合規定。

(3)外幣存款賬戶是否分別按各類存款規定的定、活期兩類起存金額存入。即甲種外幣定期存款起存金額不能低於1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彙,活期存款不低於1000元人民幣等值外彙;乙種外幣定期存款起存金額不低於500元人民幣等值外彙,活期存款存折戶不低於100元人民幣等值外彙,支票戶不低於5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彙;丙種外幣存款為定期存款,其起存金額不低於150元人民幣等值外彙。

(4)存入款項是否為美元、英鎊、德國馬克、法國法郎、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和港幣8種貨幣,其他外彙是否按存入日牌價折算為上述8種貨幣中的一種。

(二)存款支取及核算情況的審計

(1)審核存款支用的合規性。檢查時,可分別甲、乙、丙和人民幣特種存款,抽查部分賬戶和憑證,看存款支取或彙出用途是否符合規定。

(2)檢查各種外幣存款使用的會計科目是否正確,賬簿記載是否及時、準確,有無錯用貨幣單位;各種存款科目是否分貨幣按戶立賬。

(3)是否設立了外幣開銷戶登記簿,登記簿記載是否及時、準確、清晰、完整。

(4)有無利用工作之便套取外彙,冒領、盜用客戶存款或偽造存款折(單)等問題。

(三)存款利率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

(1)外幣存款是否按照國家公布的外幣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如遇利率調整,活期存款是否分段計息,定期存款是否仍按存入日的利率計息;有無利用工作之便貪汙客戶存款或利息等問題。

(2)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往來戶是否按規定不計利息;國際組織給予的援助和捐贈款是否按規定不計利息。

(3)對通知存款是否存滿7天始預計息;存期超過7天,但未能在7天前辦理書麵通知提款手續或雖已辦書麵通知提款手續,而提前取款者,是否扣除7天的利息;已辦通知手續,到期不來取款者,其逾期天數是否不計息。

(四)外幣存款支付能力的審計

對外幣存款支付能力的審計主要從資產與負債兩者是否相適應進行檢查和考核。

(1)檢查資金的自給率,可用以下公式計算:

(檢查期資本金月平均餘額+各項外彙存款月平均餘額+發行國外債券餘額+拆入資金)/各項貸款月平均餘額×100%

(2)各項外彙貸款增加額占各項資金來源增加額的比率,可用以下公式計算:

(各項外彙貸款增加額+國外投資增加額)/(各項外彙存款增加額+發行國外債券增加額+拆入資金增加額)×100%

通過對上述數據進行比較和分析,一般情況下,如各項外彙來源大於各項貸款和投資,說明具有支付能力,反之則說明支付能力較弱或支付能力緊張。

此外,商業銀行進行內部審計時,一般還要檢查以下兩個指標的完成情況:

(1)私人外幣存款年人均吸存率,計算公式如下:

上年私人外幣存款淨增加額/上年從事私人外幣存款業務工作人員平均數×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