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外彙存貸業務的審計(2 / 3)

(2)私人外幣存款人均餘額,計算公式如下:

上年末私人外幣存款餘額/上年從事私人外幣存款業務工作人員總數

(注:各種外幣應按年終決算牌價折成美元計算)

二、外彙貸款業務的審計

外彙貸款是銀行分配外彙資金的一種方式。它涉及麵廣、政策性強,既有內、外資問題,也有內、外貿問題。外彙貸款種類較多,有現彙貸款、買放信貸和特種外彙貸款三大類。各種外彙貸款除服務對象、用途、利率有所不同外,在貸款的原則、程序和手續等方麵,基本一致。因此,外彙貸款的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貸款的控製與管理、貸款的期限利率政策執行情況、貸款的風險與質量、貸款效益等。

(一)外彙貸款控製與管理的審計

1.貸款對象控製情況的審計

主要檢查貸款的發放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包括:

(1)項目是否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是否屬於花錢少、創彙高、還款快的項目。

(2)還款是否有保證。借款單位是否有外彙來源和按期償還本息的能力;對不直接收入外彙的借款單位,能否提供外貿出口商品以應收的外彙歸還。

(3)國內配套條件是否落實。使用貸款進口的設備、物資,需要在國內配套的廠房、設備、水電氣、燃料、原材料,以及相應的勞動力、技術力量、人民幣資金等,是否經計委、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綜合平衡逐項落實,納入有關計劃或簽訂經濟合同。

(4)項目是否經過批準。需要報上級批準和撥款的基建項目、技改項目,是否按照報批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

2.貸款審批、管理工作的審計

(1)申請貸款的企業是否向銀行提交了外彙貸款申請書、批準建設項目文件和進口物資清單、已經落實的國內配套計劃和有關合同副本、經有關部門同意的歸還進口設備所需人民幣資金計劃;用出口商品還款的項目,是否與生產單位和外貿公司簽訂了產銷、還彙合同或協議。

(2)借款單位是否訂立了借款契約。銀行是否按契約提供資金,借款單位是否保證按契約用款並實現經濟效益。借款單位不及時簽訂借款契約或簽訂契約後不及時提出進口訂貨卡片的項目,超過批準貸款文件規定期限,銀行是否按自動撤銷貸款處理。

(3)銀行審批貸款是否控製在上級行批準的計劃數以內,按照管理權限掌握。對需要總行和有關部委審查的貸款項目,是否上報批準。

(4)銀行對每個貸款項目是否進行了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的“三查”工作,加強信貸監督。對違反國家政策法令,不按合同、契約辦事,浪費外彙資金和拖欠貸款的單位,是否采取了相應措施,比如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

(5)企業貸款到期,銀行是否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及時收回貸款本息,借款單位無力歸還時,是否向擔保單位索還。

3.貸款投向控製情況的審計

外彙貸款主要是支持企業進行挖潛、革新、改造。由於外彙貸款對象、貸款類別和貸款性質不同,所以檢查貸款投向控製,可根據具體情況從以下幾方麵進行:

(1)是否用於引進先進技術、進口設備、材料,擴大出口商品的生產能力,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改進包裝裝潢。

(2)是否用於進口原料、輔料加工出口。

(3)是否用於發展能源、交通運輸、旅遊事業、對外承包工程。

(4)是否用於支持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

(5)是否用於直接或間接創造外彙收入項目所需的短期周轉資金。

(6)審查貸款合同用途時,重點審查對外承包工程等項目有無作為境外項目資金周轉貸給境內企業,轉給境外子公司使用,或直接貸給境外公司使用的貸款,其資金項下彙出有無經外管部門批準,這項審查應與彙出彙款審查結合進行。

(二)貸款期限及利率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

1.貸款期限的審計

(1)是否按規定將不同種類的貸款控製在規定的期限以內。如用於進口原料、輔料加工出口項目的貸款一般為一年;用於引進先進技術、進口設備項目的貸款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也不應超過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