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其他中間業務審計(3 / 3)

(1)檢查接受代理收付委托的應收、應付款項依據的單據證件是否合法真實;檢查代理雙方的責任是否清楚,法人簽章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代理收付。

(2)檢查是否在備付金額度內按協議規定辦理支付,是否堅持不予墊款的原則;是否執行隻代辦各項手續,不處理經濟糾紛的原則;收取手續費是否合規。

(二)代理清欠業務的審計

代理清欠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對委托人被拖欠的款項進行催收、清理,並按清欠的性質、金額和難易程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代理清欠手續費一般分兩次收取:第一次是在商業銀行受理催收業務時,收取的業務手續費,無論欠款是否收回概不退還;第二次是收回欠款後,商業銀行按實際收回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手續費。其審計檢查要點如下:

(1)接受委托代理清欠的商品交易合同、業務往來函電、貨物發放證件等資料是否確切可靠,有無交易糾紛。

(2)商業銀行與委托單位是否簽訂代理清理拖欠的協議書,有關各方權利義務關係規定是否明確;檢查商業銀行是否預先向委托人收取業務費。

(3)代理清理拖欠的原則是否得以遵守。

(三)代理信用簽證業務的審計

代理信用簽證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應客戶的要求,向需要取信的其他單位所作出的各種鑒證和信用擔保,包括貿易擔保、租賃擔保、進出口擔保和其他各種信用簽證等。對代理信用簽證業務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麵進行審計檢查:

(1)辦理信用簽證是否遵守有關規定和原則。

(2)商業銀行對委托單位的信用簽證證書是否根據其書麵申請、購銷雙方合同;對委托單位資金、信用狀況是否經過調查,並確屬可靠才給予簽證。

(3)對交納保證金形式的簽證,應檢查是否先收足了保證金。

(四)代理保管業務的審計

代理保管業務(包括出租保管箱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以自身所擁有的保管箱、保管庫等設備條件,接受單位和個人的委托,代為保管各種貴重金屬、契約文件、設計圖紙、文物古玩、珠寶首飾以及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業務。代理保管的方式主要有:出租保管箱、密封保管、露封保管等。商業銀行按保管物品的不同,一般按年一次收取手續費。對代理保管業務進行審計檢查時,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麵進行:

(1)委托申請書的內容與實物是否相符,是否經商業銀行有關人員審核同意並簽章;委托保管合同對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規定是否明確。

(2)對委托代理保管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是否做到嚴格為委托人保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保護公私財產的安全。

(3)是否嚴格執行了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有無多收、少收的問題。

(4)對出租保管箱還應檢查有無委托人私自轉讓保管證、租用證和專用鑰匙的情況。

(五)代理發行、兌付、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的審計

代理發行、兌付、買賣有價證券,是指商業銀行利用自己的網點和專長,代委托單位發行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股票等,或在債券到期及應支付利息時,代為兌付、轉賬的業務,也包括開設股票基金賬戶、辦理股票資金的轉賬業務等。商業銀行辦理這項業務既有較好的安全性,又可取得可觀的手續費收入;既可擴大商業銀行的影響,又能吸收存款,是一項值得大力創辦的業務。對代理發行、兌付、買賣有價證券的審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1)檢查代理發行的債券是否經中國人民銀行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國家或地方的社會集資計劃。

(2)檢查購買有價證券單位的資金來源是否為預算外資金和自有資金結餘,有無挪用流動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購買有價證券的現象。

(3)檢查商業銀行與發行單位訂立的代理合同中,有關發行事項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是否明確,並具有法律效力。

(4)檢查代理買賣有價證券時,是否按協議規定的費率計算手續費並一次性從委托單位收取的債券價款中扣收。

(六)代理會計事務業務的審計

代理會計事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托,代為辦理某些財務會計事項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會計事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條例和財經製度,手續費則按事務工作量的大小由雙方商定。對代理會計事務業務的審計檢查,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麵進行:

(1)檢查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對代理項目、代理要求、雙方權利義務等規定是否確切。

(2)檢查代理費收取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代理執行遺囑業務的審計

主要檢查遺囑是否合法,委托協議對代保管、代運用、代處理遺產或款項有關權利義務規定是否確切;收費是否合理。

總之,其他中間業務審計的內容種類繁多,除上述品種外,還有代理融通業務、代理行業務、代購代銷業務、代客理財業務、代辦籌資業務、代理房地產買賣業務、代理監督業務、代理個人外彙買賣業務、代客安排旅遊(婚禮、子女教育等)業務等等,這裏就不一一說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