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中間業務內部控製評審(1 / 2)

一、中間業務內部控製的內容

中間業務內部控製的重點是:開展中間業務應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的機構資質、人員從業資格和內部的業務授權,建立並落實相關的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按委托人指令辦理業務,防範或有負債風險。中間業務內部控製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1)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對持票人提交的票據或結算憑證進行審查,並確認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確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時間和賬戶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2)辦理結彙、售彙和付彙業務,應當對業務的審批、操作和會計記錄實行恰當的職責分離,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和檢查製度,確保結彙、售彙和收付彙業務的合規性。

(3)辦理代理業務,應當設立專戶核算代理資金,完善代理資金的撥付、回收、核對等手續,防止代理資金被擠占挪用,確保專款專用。

(4)應當對代理資金支付進行審查和管理,按照代理協議的約定辦理資金劃轉手續,遵循銀行不墊款的原則,不介入委托人與其他人的交易糾紛。

(5)應當嚴格按照會計製度正確核算和確認各項代理業務收入,堅持收支兩條線,防止代理收入被截留或挪用。

(6)發行借記卡,應當按照實名製規定開立賬戶。對借記卡的取款、轉賬、消費等支付業務,應當製定並嚴格執行相關的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7)發行貸記卡,應當在全行統一的授信管理原則下,建立客戶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對申請人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確定客戶的信用額度,並嚴格按照授權進行審批。

(8)應當對貸記卡持卡人的透支行為建立有效的監控機製,業務處理係統應當具有實時監督、超額控製和異常交易止付等功能。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與貸記卡持卡人對賬,嚴格管理透支款項,切實防範惡意透支等風險。

(9)受理銀行卡存取款或轉賬業務,應當對銀行卡資金交易設置必要的監控措施,防止持卡人利用銀行卡進行違法活動。

(10)發卡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機製,完善重要憑證、銀行卡卡片、客戶密碼、止付名單、技術檔案等重要資料的傳遞與存放管理,確保交接手續的嚴密。

(11)應當對銀行卡特約商戶實施有效管理,規範相關的操作規程和處理手續,對特約商戶的經營風險或操作過失應當製定相應的應急和防範措施。

(12)從事基金托管業務,應當在人事、行政和財務上獨立於基金管理人,雙方的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