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中間業務審計概述(2 / 2)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有關界定,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可分為四大類:銀行承擔風險的各種擔保、給隱含能夠帶來風險的各種貸款承諾、屬於客戶資產管理的表外業務、金融衍生工具創新業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可分為九類,即: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包括國內外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主要包括貸記卡(信用卡)和借記卡業務;代理類中間業務,包括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金融機構委托、代收代付等;擔保類中間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彙票、備用信用證、各類銀行保函等;承諾類中間業務,主要包括貸款承諾業務;交易類中間業務,例如:遠期外彙合約、金融期貨、互換和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業務;基金托管業務,例如:封閉式或開放式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谘詢顧問類業務,例如:信息谘詢、財務顧問等;其他類中間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等。

按商業銀行從事中間業務時的身份的不同,可以將中間業務劃分為:委托性業務、代理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等。所謂委托性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接受客戶的委托後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的各類中間業務。如:各種支付結算類業務、信托中的各類委托業務等。在這些業務中,商業銀行隻是受當事人一方的委托,以受托人的身份參與的,通常商業銀行隻收取手續費,而對這些業務的後果不需負責。所謂代理性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接受客戶委托後,以客戶的名義開展業務的各類中間業務。如:代理收付款項、代發工資、代銷國債、代理保險業務等。在這類業務中,由於商業銀行隻是按代理人的身份參與,要以客戶(委托人)的名義並完全以客戶的意願和要求來代理業務,所以,一般不承擔什麼責任。所謂自營性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當事人,直接主動地參與的各類中間業務。如:擔保業務、承諾業務、谘詢評估業務、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業務等。在這些業務中,由於商業銀行都是直接作為當事人的一方參與的,因而需要承擔與這些業務有關的一切風險責任。其中,雖然評估沒有通常意義上的財產風險損失,但商業銀行卻要為評估的結果負全部責任。

此外,按風險程度的大小不同,可把商業銀行的所有中間業務基本概括為兩大類:一類是風險度較低的中間業務,另一類是風險度較高的中間業務。風險度較低的中間業務又可分為三類:一是支付結算類的中間業務,如票據結算、銀行卡結算以及進口押彙業務等各類支付結算業務;二是管理類的中間業務,如各種代理業務等;三是服務類的中間業務,如谘詢評估業務等。風險度較高的中間業務也可分為三類:一是擔保類的中間業務,如擔保業務、承諾業務等;二是融資類的中間業務,如信托投資和融資租賃以及出口押彙、代理融資業務等;三是衍生金融工具業務,包括期貨、期權、互換業務等。

鑒於中間業務的種類繁多,具有複雜性、廣泛性的特點,從而也就決定了中間業務審計的複雜性和廣泛性的特點。限於篇幅,本章主要就支付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信托業務、租賃業務以及其他代理性中間業務的審計等展開討論。同時,還對聯行往來業務、票據交換業務的審計等進行了闡述。

三、中間業務審計的依據

中間業務審計的依據主要包括:《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及其會計核算手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商業銀行內部控製指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以及其他中間業務的專項管理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製規定》《違反銀行結算製度處罰規定》等等。